阳光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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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种类程序办事时限设定的依据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或者审核(县局审批以外的)1、用地单位提出征占用林地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2、由资源林政、资源监督办、生产科、乡村总站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现地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3、林

2、业局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植被的措施。4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

3、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

4、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采伐集体林木除落叶松经营伐外)或者审核(县局审批以外的)1、申请采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二、由局设计队做出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三、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四、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文件;五、采伐木调查表。2、由资源林政、资源监督办、生产科、乡村总站等部门有关人员到现地检查,现地与材料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3、由主管局长会同资

5、源林政、乡村、生产、资源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盖全、盖齐各种章后,方可审批或上报审批。15个工作日国务院令第二百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核1、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木材

6、经营加工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提供经营加工的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流动资金和从业人员;二、木材合法来源渠道;三、企业名称及经营加工场所地址;四、年加工木材数量。2、资源林政科与基层林业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调查核实,并把调查结果记录在案,所有参与人员签字。3、符合林业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各项规定后,上报州管局审批。15个工作日国务院令第二百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名称种类程序办事时限设定的依据林权证审核1、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7、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2、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3、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

8、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4、对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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