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道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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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道德的利益:跨国公司和人权本文概要:。。。一篇关于公司责任和二次大战期间对犹太人的大屠杀的论文,我在当天的纽约时报上看到了一篇十分中肯的书评。。。。我写这篇文章的首要目的在于加强公司人权管理的基础,这篇文章也将是众多论述公司实体本质以及对该实体加以限制的政府权力本质的作品之一。。。。。。然而该法律系统在管理跨国主体特别是拥有相当经济与政治影响的跨国公司时也处于劣势。。。。国际法可以适用完善的人权规则以使得各种公司实体为其牵涉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可以依据广泛认可的国际司法原则以使国内法律系统有权追究其责任。。。。例如联合国协议呼吁全球商界在其影响范围内尊重国际人权保护并确保其

2、公司不参与侵犯人权的行为。。。。聘用安全部队实施酷刑的行55为也触犯国际法;公司并非自发地遵守该国际规则。。。。作为化学泄漏的受害人的代表,印度政府在美国联邦法院上主张跨国公司应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个独立的部分。。。。...[*46]。。。甚至连对纳粹德国保持中立态度的企业都能从屠杀犹太人中获利。伯斯汀的观点明确了对该种行为的道德评价:平常的商业行为。然而与此同时,针对那些公司的诉讼表明法律则反其道而行。无论其在道德上是否站得住脚,也不论是否是平常的商业行为,公司一旦参与侵犯人权的行为,受害人就有权获得公司的赔偿。由大屠杀引起对公司道德与法律责任的再确认是恰当的。对二战的恐惧引起了国际

3、人权法的变革。大屠杀发生后50年间,国际社会已经承认了政府必须对战时或和平时期的针对其国民或外国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个人也同样可追责。现在,大屠杀中的侵权行为正在促成追究人权责任的新方法的发展,这一次的焦点在于公司的人权侵害行为以及合法的利润追求与非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55利润最大化,如果不算是一切商业活动的唯一目的的话,也一定是其核心内容。对利润的追求,据其定义,是一项超道德的。。。...[*46]并不必然违反道德,但却处于道德中性。依照自利的经济标准来权衡所有的决定,个人或企业可以获得最高的利润。大公司加剧了这种超道德利润驱动的后果。管理与所有权的层层重叠使得个人对公司

4、行为缺乏责任感。跨国公司的权力之大使它们能够施加更大的伤害,当它们的经济与政治影响让其变的难以管理。。。公司在大屠杀中的诸多牵涉证明了这些观点。公司经常得决定经营时是否与纳粹政权有所交涉。。。。在这些生意中获得利益的同时,免于直接面临它们的商业经营对人类造成的不良影响。这种跨越国界并避开管理的公司行为侵害了数以万计的人。55公司在大屠杀中扮演的角色突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让公司的罪行得以逍遥法外大大加重了这个问题。五十年之后,人们试图使受害者得到赔偿,这同时也提出了很多棘手的问题。。。...[*47]为受害人带来公正的同时也阻止了非法利益成为公司未来发展的基础。以公司在大屠杀中的侵害行为

5、作为背景,我在本文中论述了公司人权法的发展,同时着眼于公司现在必须遵守的规则以及依旧微弱的实施力量。公司对侵犯人权的行为的责任近年来已经获得了各国政府,人权组织,商事团体甚至联合国的广泛关注。然而,公司人权规则与商事组织的法定结构之间的关系却很少被论及。我写这篇文章的首要目的在于加强公司人权管理的基础,这篇文章也将是众多论述公司实体本质以及对该实体加以限制的政府权力本质的作品之一。。。第二个目的在于提出一个解释公司人权责任的有力方法。国内政府与国际组织都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它们主张自发非强制的的行为规则而非致力于实施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我认为这种谨慎是没有理由的。公司已经受很多核心的人

6、权规则的约束55。所谓的自发性规则要求商事实体避免犯种族灭绝罪与从奴隶劳动中获利,是对跨国公司巨大的经济与政治力量的妥协。开始之前,先插入一个定义:我将跨国公司定义为任何在一个以上国家拥有(全部或部分),控制和管理盈利性资产的公司。正如马克林斯基所解释的,这个定义的核心在于“控制”—跨国公司与外国企业之间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还存在着管理控制。11这种控制使各个分支机构之间存有一定的合作,这种合作又使得跨国公司由各自独立的实体[*48]组成的网状系统转化为一种全新的商事结构。12我在第二部分概述了跨国公司体现出的人权问题,着眼于现代的人权侵害行为以及犹太人大屠杀。第三部分解释了跨

7、国公司导致的管理困难,同时研究了公司结构的历史发展以及现代跨国实体与大体上依旧独立的国内法律体系的分离。尽管面临着这些困难,政府在国内和国际法体系中都显然拥有规范管理公司的法律权威。55我在第四部分讨论了政府的此项管理权力的基础并阐明该种管理在全世界的国内法系统中都受到普遍接受。在第五部分我分析了当前管理公司人权实践的国际法的情况,我的结论是核心的人权规则既能适用于公司也能适用于国家和个人。然而这些规则的实施仍然是该系统的一大弱点,实施问题在人权领域一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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