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食及烘制包饼摊档租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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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页IV-小食及烘制包饼摊档准许售卖的食品ò小食摊档准许售卖的食品包括:-地道食品(例如:鱼蛋、猪皮、萝卜、香肠、牛什等);-煎酿三宝;-肠粉;-碗仔翅、生菜鱼肉;-斋卤味;-粥和面及相关食品(不包括饭和餸菜);-中西甜品(例如:糖水、炖奶、汤丸、豆腐花、布丁等);-鸡蛋仔、格仔饼、热香饼加配料;-三文治;-沙律;及-指明限制出售的食品[即:凉茶(须由持牌食物制造厂或其他合法来源供应)、非瓶装饮料、奶类、雪糕及预先包装的寿司](须分别申领许可证)。ò烘制包饼摊档准许售卖的食品包括:-新鲜烘制的面包饼食;及-指明限制出售的食品[即:

2、凉茶(须由持牌食物制造厂或其他合法来源供应)、非瓶装饮料、奶类及雪糕](须分别申领相关批注)。ò承租人可于摊档内售卖多于一项准许售卖的小食食品。在签订租约时,本署会在租约内明确订明所售卖的小食食品。ò在签订租约后,承租人欲增加或更改所售卖的小食食品,须以书面向本署提出申请,获本署批准后方可经营。本署会适当地于租约内增加或修改有关卫生规定,承租人必须完全符合及完成这些新增或修改的卫生规定,方可售卖有关食品。ò有兴趣人士/承租人如欲售卖非指定的小食食品或自制凉茶,可向本署作出查询及申请。本署会按个别申请作出考虑。倘接纳申请,承租人方可

3、循公开竞投方式竞投档位。若有需要,本署会重估摊档租值。ò小食摊档内不准售卖制造产生大量油烟和气味的食品(如即炒小菜、饭和餸菜等熟食),以免对现有街市档户造成滋扰。牌照安排小食摊档ò小食摊档无须领有食物业牌照,但必须遵办纳入租约条文内有关售卖小食的卫生规定。承租人须在完全符合所有有关条文及经本署核准后,方可正式营业。如售卖指明限制出售的食品,即:凉茶(须由持牌食物制造厂或其他合法来源供应)、非瓶装饮料、奶类、雪糕及预先包装的寿司,须分别申领许可证。ò倘承租人违反租约条文,包括在未能完全符合及完成这些卫生条件或未获得本署批准前偷步经营

4、,本署可终止摊档租约。烘制包饼摊档ò承租人在投得摊档后,须向本署申领“烘制面包饼食店牌照”。如售卖指明限制出售的食品,即:凉茶(须由持牌食物制造厂或其他合法来源供应)、非瓶装饮料、奶类及雪糕,须分别申领相关批注。承租人须于获签发牌照及相关批注后方可营业。ò承租人在领得“烘制面包饼食店牌照”前,不得开业,否则会遭检控。一经定罪,除会被法院判处有关罚则外,本署亦会将有关违例事项记录。如承租人在12个月内,其承租的摊档有任何四次因违例而被定罪的记录,本署可终止其摊档租约。ò持牌人亦必须与承租人同属一人。倘承租人违反牌照规定,本署可终止摊

5、档租约。ò上述牌照及相关批注只在租户向本署租得该摊档之期间内有效,而有关牌照需每年缴交牌照费用。ò持牌食物业处所的违例记分制将不适用于这些摊档。但承租人必须遵守香港所有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否则摊档租约有可能被终止。2ó倘承租人在承租小食及烘制包饼摊档后未能获准经营(包括未能完全符合及完成租约条文或卫生条件),本署将不会退回已缴交的租金。食物房和座位间的安排小食摊档-小食摊档会分为食物房和座位间两部分。承租人必须在食物房内贮存或处理食物。而座位间是供摆放或装置枱凳的地方,以供顾客用膳之用。若有需要

6、,承租人可适当地修改食物房的地方以用作座位间,座位间不可用作贮物及处理食物之用途。任何改动须向本署提交申请及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小食摊档承租人必须一并承租小食摊档食物房和指定的座位间。-为求给予承租人在配制准许售卖的食品及座位设计和安排方面有更大的空间和弹性,署方不会在小食摊档的食物房及座位间内提供有关烹煮食物、洗涤用具等设备及座位设施。承租人可自行于食物房内装设有关设备及座位间内摆放枱凳。承租人欲增加/更改摊档设备,须以书面向本署街市人员提交申请及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烘制包饼摊档〔只适用于宝湖道街市〕-不设座位间。燃料及煮食方法ó

7、只准使用电力作为燃料。ó不得明火煮食及油炸食物。ò烹调食物的工序只能在摊档内获核准的食物房内进行。摊档开支ò承租人除支付摊档及其指定座位间的租金外,须自行支付一切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费用,例如水费、电费、排污费、差饷及批准使用的燃料费等。如街市设有空调,承租人须分别缴付冷气费(即电费及维修费)。3租赁方式ò承租人须以独资经营者身分在摊档营业,不得在摊档与任何第三者以合伙、公司或联营的形式经营任何业务。更改摊档设计ó承租人欲更改摊档设计(包括更改食物房及座位间的面积或位置),或其固定附着物,须以书面向本署街市人员提交申请。有关申请将转

8、交建筑署及机电工程署审阅及批核。倘建筑署及机电工程署建议接纳申请,而承租人能够遵守有关更改结构的规定和条件,本署将予以批准。ó除非获得本署署长同意,承租人在退档前须拆除经增设∕改建物。营业时间ò上午6时至下午8时。电力供应ò由于每个试行此计划的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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