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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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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提升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导员考核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
2、校全体专兼职辅导员。二、考核内容与标准第四条辅导员考核以《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等为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德)、工作能力(能)、敬业精神(勤)、工作业绩(绩)四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辅导员考核测评表》。三、考核程序与方法第五条辅导员考核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在辅导员做好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由学校、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1、自我总结:辅导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和梳理,对照《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学
3、院党委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2、学生测评:占40%。各学院党委组织学生对辅导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测评。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数量不低于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总人数的30%,学生测评要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或走形式;3、学院考核:占40%。各学院党委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系主任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学院考核组,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辅导员考核测评表》,结合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对辅导员进行考评;4、学工部考核:占20%。学工部对学院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日常工作考勤情况进行测评;5、学校评优:学校成立由学工部、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
4、团委、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考核组,在前期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申报材料和工作表现,对辅导员进行评优。6、公示审批:学生工作部对评优结果进行公示,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报校党委审批。四、考核结果与运用第六条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第七条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学习深造的重要依据。第八条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优秀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出色完成辅导员工作任务,并在测评中位居学院辅导员总人数的前25%;2、所带班级曾被评为院
5、级(含院级)以上“先进班集体”。同等条件下,当年所带班级获校“十佳”班集体、省级先进班集体的应优先推荐;3、所带班级学生在本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纪事件发生;4、本年度内,本人没有受过纪律处分。第九条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辅导员标兵”的评选。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评:1、任职期间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2、任职期间获得一次“优秀辅导员”称号,同时在学生教育管理方面,本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所带班级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第十条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统一
6、进行。第十一条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结果为不称职: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考评成绩低于60分;3、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对于考核结果不称职的辅导员,扣除其当年全部辅导员津贴,属于按新规定从应届毕业生中选留的,必须予以辞退;属于在新规定之前聘任或转岗的我校原教职工,必须予以解聘,并将关系放入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
7、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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