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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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创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创收收入与分配的管理,规范收入分配办法,拓宽学院收入来源,并逐步建立有偿使用学院公共资产、资源的制度,强化效益成本意识,调动教学单位创收积极性,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创收是指各教学单位在充分保证教学,不影响学院总体工作及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管理使用的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优势,挖掘潜力,开展技能培训、科技开发和有偿服务等途径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三条 创收暨分

2、配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学院整体效益,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提升办学水平,有利于增强教学单位办学活力,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有利于和谐校园的建设。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创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正常秩序;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预算内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章  创收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以学院名义,使用学院的品牌、师资、场地和设施等办学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本职工作以外的各类培训项目和教学辅助活动,必须经院长办公室审批。培训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学院或学院

3、授权的相关系部,严禁师生个人和校外培训机构在院内举办培训班。审批后同时报计财处备案,创收的管理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创收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计财处统一领购的票据,不得使用非法票据收费,同时及时全额上交学院计财处,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不得座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计财处根据创收管理办法对各单位的创收进行分配并监督。各单位创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能在创收收入中开支,严禁在本单位的事业经费指标中开支,否则监审处、计财处有权按规定查处。第三章  创收分配办法  创收收入分教学服务收入

4、、资产出租收入、校办产业收入、其他创收收入。各项目创收所取得的纯收入结算分配如下:  第八条 教学服务收入  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各种培训、各类等级考试等,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培训费及其他教学服务的收入。  1.各教学单位举办的短期培训、各类职业资格培训、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等项目的收入上缴学院60%,主办单位留成40%(用于讲课费、管理费、劳务费等,下同)。若为受托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工作任务下达的培训等业务,或因收费标准偏低,经承办单位会同计财处进行成本核算后报请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分配比例。  2.

5、各教学单位在院内承办的各类等级考试、资格证书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普通话测试等考证所收款项扣除应上缴省市有关部门的费用后,60%作为学院收入,承办单位留成40%。  3.利用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源,在院外实施服务于地方经济取得的收入,20%作为学院收入,承办单位留成80%。  第九条 资产出租收入  各系部各部门完成工作任务之外,经学院批准,利用业余时间和教学、教辅用房及相关管理使用的设施对外租赁和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1.学院提供资源、资产使用部门提供简单劳务的创收项目,分成比例:学院留85%,管理单位留成15%。适用该比例的项目有:教

6、室、图书馆、体育设施、活动中心、大礼堂、会议室的场租费收入。  2.租用学院专用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的收入,90%上缴学院,10%留承办单位。租用合同必须加盖学院印章方可有效。  3.学院提供资源、资产使用部门参与日常管理与维护的创收项目,学院留70%,管理单位30%。适用该比例的项目有: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挂靠学院的各类测试中心、实验中心及实验室等,对院内外开展服务取得的收入。  4.利用学院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如冠名权、广告等)获取的收入:学院留20%,主办单位或个人80%。  5.后勤服务的各类经营性及门面房屋出租收入,按合同全额上缴学院

7、。  第十条 校办产业收入  1.校办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准则及制度的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及时上交学院垫付的水、电、职工工资及应交学校的资源占用费等,正确计算经营成本和经营成果。   2.企业上缴学院的投资收益应按《公司法》、《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投资收益和保值增值责任指标和其它责任确定的数额,全额上缴学院。   3.各校办企业利润上缴学院,学院根据投资构成和有关决定进行利润分配,各单位一律不准直接从所办企业支取应分配的利润。  第十一条 其他创收收入  1.学院各部门在各类图书、教材、报刊的采购、订购等业务活动中所获取的发行费或

8、价格折让等,须全额上缴学院,或付款时直接扣除。  2.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图信中心等部门所收的因丢失、损坏学院财产物资而赔偿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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