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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二十九日教育部(60)參字第一六九四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六號中華民國六十年十月二十一日教育部(60)參字第二四六○八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三十日教育部(75)參字字第○四三三三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九日教育部(79)參字第三二二○九號令修正發布全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日教育部(80)參字第三五四八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81)參字第○四一○三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
2、82)參字第四一九○○號修正(省公報八二年秋字五八期)第一條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校長之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校(院)長另有辦法辦理外,依本辦法行之。第二條各校校長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已達個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其在考核年度內有左列各款情形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一、經調任或核准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者。二、專任教師轉任校長年資未中斷者。前項另予成績考核,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在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
3、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轉任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學校予以查明後,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第三條各校校長成績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及有關獎懲如左:一、甲等:八十分以上。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支原薪
4、級。四、丁等:不滿六十分。應予解聘或免職。另予成績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解聘或免職。第四條各校校長之成績考核,應就左列事項,綜合評定其分數,其依前條規定,定其等級:一、忠於國家執行教育政策及法令之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二、辦理行政事務之效果占百分之二十。三、領導教職員改進教學之能力占百分之二十。四、言行操守及對人處事之態度占百分之二十。五、專業精神之表現占百分之十。六、其他個案應列入考慮之項目占百分之十。第五條各校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左列情事者,其成績考核列等次應予限制
5、。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一)全年請假累積超過規定日數者。(二)曾受懲戒處分者。(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以上處分者。(四)因案停職期間達六十日者。(五)實際執行職務未達六個月者。(六)學校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或考試之各種參考書、測驗紙,經查屬實者。(七)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經查屬實者。(八)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屬實者。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一)曾受記大過處分或功過相抵後累積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者。(二)有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等不良行為者。(三)曾受科刑判決確定尚未達免職
6、程度者。第六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屬各校校長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分別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平時考核,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同一學年度內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二、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學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核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改給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一次記二大過或同一學年度內累積達二大過者,解聘或免職。(三)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准用公立學校教職
7、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第七條各校校長考核程序如左:一、國立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考核之。二、國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之附屬(設)中等學校或補習學校,其校長為專任者,由各該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校(院)長考核,報請教育部核定之。三、省立學校校長由省教育廳考核,報請省政府核定之。四、直轄市立學校校長由市教育局考核,報請市政府核定之。五、縣(市)立國民中學校長由縣(市)政府擬評,送省教育廳復核,報省政府核定之。六、縣(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考核,省教育廳複核,報省政府核定之。七、特殊地區學校校長之考核程序,依各該校長之任免程序規定行之。第八條各級
8、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屬各校校長成績考核,應成立考績考核委員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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