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平等制度及中小股东权利之保护_兼评新_公司法_的股东平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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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社会科学!""#$%S234567348938:论股东平等制度及中小股东权利之保护———兼评新《公司法》的股东平等立法!邹开亮汤印明股东平等是各国公司立法的基本原则,它是一个“三维”或“多维”概念,它从主体角度界定平等,进而要求实现实质的、具体的平等。我国股东平等制度的长期缺失曾引发公司实践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尴尬;新修订的《公司法》实现了股东平等保护的巨大飞跃,但其制度设计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关键词&股东平等;中小股东;新《公司法》;保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2、&$""+,-$./(!""#)"+,"!$#,"+邹开亮($(0#—),男,江西丰城人,经济法学硕士,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汤印明($(01—),男,江西余干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江西南昌11""$1)股东平等是目前世界各国公司立法奉行的基本原社团法人中的社员那样,实行按人头的平等,而只能以则。长期以来,“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一股一决”等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数额为衡量标准,实行按比例的平原则被我国公司法学理及实践奉为保护股东权利的“金等。故而,股东平等便被简单地异化为“股权平等”,即“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和“一票

3、一决、按股分配”。这种比科玉律”,这导致了我国股东平等理念及相关制度的长期缺失,进而引发了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年$月例平等原则体现了传统民法的平等原则和自治观念在公司领域的延伸和绝对化继承,相应地,资本多数决原$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股东平等问题作了许多大胆而先进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则作为比例平等的逻辑结果被确定为公司内部的决议公司立法史上实现了股东平等保护的巨大飞跃。但是,方式,并顺利获得了我国公司立法的鲜明确认。其中也略有缺憾。籍此,澄清对有关理论问题的认识,在客观而言,股权平等在某种程度上可

4、谓股东平等的合理借鉴他国成功经验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股基础和前提,因为如果同种股份其权利内容因人而异的东平等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话,那么股东平等将永远是人们的“一厢情愿”。但是,股一、股权平等不等于股东平等———对股东平等的法东平等又绝非形式上的、表层的平等,其内涵远非股权理分析平等所能取代,其制度要求也远非资本多数决这一纯粹公司作为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其股东计量化的决议方式所能满足。笔者认为,股权平等与股投资数额及承担风险均各有差异。因此,它无法和公益东平等最少具有如下重要区别:!"#!"#$%"论股东平等制度及中

5、小股东权利之保护———兼评新《公司法》的股东平等立法首先,股权平等是从资产角度界定平等的含义,它平等期望。第三,在公司实际运作中,股东权利的行使在源于传统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所有权神圣”和“私法具体内容上是有差异的,但这种差异可以依据股东自愿自治”理念在公司法领域的延伸和绝对化发展。根据股增减出资或持股而发生变化。第四,股东平等要求大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东出资不一的情况下,按少数资本服东对中、小股东尽诚信义务,大股东不得利用自身的特从多数资本原则决议公司事务就成为“最合理、最公平”定优势通过任何途径获取出资或股份以外的额外利益,的制

6、度选择了。股东平等则从主体的角度出发界定平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单独弥补自己投资收益的损失。!"#等,它首先承认公司出资者皆为股东,基于股东这一相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同身份,其应享有的权利类型和权利性质也应该是相同的尴尬———对我国股东平等制度缺失的历史反思的。权利的本质在于实现,股东平等在强调同种股份权由于我国公司实践的相对不足和公司立法经验缺利内容相同的同时,更看重少数股股东的同种权利是否乏等客观背景,在强调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上,我国的有实现的可能和制度保障。公司立法往往采取“简单明了”的以股东出资或持股多其次

7、,股权平等是形式的、抽象的平等,它以传统民少作为衡量股东权利内容唯一标准的做法。以$%%&年’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观为基础,而那些价值观正月$’日修正通过的《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为是建立在“抽象”法律人格的假定之上,即将所有的人都例,该法虽修正于我国公司实践有较大发展的新世纪,视为被抽掉了各种能力和财产差别而存在的平等的人,但它仍然仅以其第&"、"%(、")%、"*+等条文,简单确立无视现实个体间的真实差异。因此,彻底贯彻股权平等了股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地位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决议只能产生形式的、抽象的平等,并以此掩盖其

8、背后实质方法。由于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不足乃至缺失,资本多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股东平等是实质的、具体的平等,数决原则往往被滥用,从而导致大股东行为不规范,中、它是现代商法公平原则在公司法上的贯彻和体现。商法小股东权利保护举步维艰。具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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