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检权威解读《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

中国船检权威解读《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

ID:38146056

大小:159.4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25

中国船检权威解读《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_第1页
中国船检权威解读《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_第2页
中国船检权威解读《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_第3页
中国船检权威解读《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_第4页
中国船检权威解读《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船检权威解读《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船检权威解读《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2010年07月22日我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它对海事审判特别是涉及船舶物权方面的案件审理会产生哪些影响,下面从16个方面进行研究和讨论。一、有关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物权法》第二条对“物权”作出了明确定义。根据定义,所谓船舶物权应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船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下船舶物权的内容规定于第二章,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以及第七章拖

2、航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但海商法没有有关船舶用益物权的规定。《物权法》对船舶没有任何限定,而海商法中的“船舶”限定为“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因而海商法的船舶物权也称为特别法物权。在法律适用上,首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海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定。但由于海商法的立法远早于《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法基本法,因此该原则也存在例外,需要在实践中注意掌握。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

3、灭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海商法第九条也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A第三人”。虽然两者措辞有所差异,但立法者的意图显然将船舶视为准不动产。船舶所有人若要取得船舶完全的物权效力,必须通过登记才能实现。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较海商法第九条的规定更科学。第一,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应包括“变更”,如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船舶共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当登记变更。第二,所谓对抗第三人,应当是“善意

4、的第三人”。三、船舶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我国船舶登记条例(1995年)建立了一套船舶登记制度,其中查阅船舶登记簿是了解船舶权利状态的途径。但是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之间是何关系,船舶登记簿是否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都未明确。而《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我国《物权法》和《海商法》将

5、船舶视为准不动产,因而《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规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登记对抗主义以意思主义为物权变动的基础,但船舶所有权的变动不仅会因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产生,还会因事实行为或其他法律规定产生。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因司法裁决、继承或受遗赠、合法建造等原因导致所有权的取得、变更、转移和消灭。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这类所有权的变动无须登记生效。但是根据登记公示公信的原则,任何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应当对善意第三人无约束力。另外,船舶登记的公信力是船舶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构

6、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船舶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转让的船舶已办理登记的当然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但是如尚未登记的,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呢?从海商法第九条的规定看,虽然登记不是生效要件,但是船舶的物权变动应当登记,否则不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四、与船舶所有人相关的几个概念船舶所有人指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传统观点认为所有权人对标的物有所有权,须以直接占有为前提。但近代以来,随着物的利用的提高,所有权已离开对标的物直接占有或支配的形态,而转

7、化为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等他物权形式。航运实践中产生了与船舶所有人相关的几个概念,包括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二船东、受益所有人和关联所有人。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对光船承租人有定义,而船舶经营人虽在第二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有所涉及,但无定义。根据《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船舶经营人包括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和其他转承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责任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这三者的共性在于都是实际占有或控制船舶并获得船舶收益的人,同时对外承担所有权人的责任。所以为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船舶经营人也应当登记。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

8、四条规定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船舶管理人一般指从事船舶管理的专业公司,它对船舶直接占有、使用,但是不享有船舶的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