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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9卷第6期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Vol.29No.62007年12月JOURNALOFNINGBOUNIVERSITY(EDUCATIONALSCIENCE)Dec.2007《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课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郑曙光(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摘要: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教学不同于案例教学和诊所教学,有其自身的教学方法、教学特点和课程体系。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教学在培养职业化法律人才和完善法科专业实践类课程体系蕴含着深厚的价值,具有推广意义。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教学的开展需要具备实验室、师资条件、教
2、学素材等相应的条件,并需要在实践中得以进一步的完善。关键词: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教学;教学体系中图分类号:G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627(2007)06-0089-05《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系宁波大学法学专业2005年教学计划修订后新增设的一门课程,也是目前国内高校法学专业中我校率先开设的一门实践类课程。经过三个单元体验式的运行和实践,总体上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学生们认为这是一门“将知识技能化,将素质行为化”且具有较强互动性的课程。一、《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课程教学的基本特点(一)《非诉讼法律行
3、为演练》课程教学的基本内容《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课程教学的重点在于“非诉讼法律行为”与“演练”这二个关键词的把握上。非诉讼法律行为是针对诉讼行为而言的,通常是指具有法律行为特征的法务谈判、签约、法律项目运作等一系列法律行为之总称,而演练则是指让学生在接受未经任何加工的鲜活材料的基础上,按照预先布置的要求,在教师讲解和指导下进行训练,通俗地说就是“边说边做”。《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采用课堂教学方式进行。在教学大纲指引下,由任课教师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在此基础上,确定一定数量的演练项目,下发演练素材,逐一进行要点讲解
4、,然后要求学生分组在非诉讼行为实验室进行演练和讨论,将演练成果制作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每次演练结束,任课教师进行点评与总结,指出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改正。《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作为一种实训类教学课程,考核有其自己的特点。在考核方式选择上注重于平时演练业绩的考核,按照各个演练项目的成绩总和计入课程考核成绩。在考核目标确定上,注重于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务的综合处理能力的考核。(二)《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课程教学的基本特点《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为演练教学法,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有其自身的特
5、点。1.非诉讼行为演练教学法不同于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来分析、理解法律的一种教学方法。由于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亦称哈佛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内容是,教师筛选有代表性的判例,编纂成各种判例集作为教材发给学生学习。学生在课前必须预习,事前准备,阅读案例相关的大量的参考书。教学的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讨论[1]式。案例教学法的目标是为了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使学生积极思维,独立思考,以此收稿日期:2007-06-03基金项目:浙江省新世纪教改课题(yb06023)。作者简
6、介:郑曙光(1962-),男,浙江舟山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90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来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与规则。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虽然均以案例作为教学的素材,都需要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答出对相关问题的看法,都具有对职业素养培养的意图。但是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案例教学法重点是对诉讼案例的分析与概括,而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法则是对非诉讼法律行为的实战性“作业”;其次,案例教学法所要解决的是法律的原则与法律的适用,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所要提炼的是解决问题的方案,以及可供纠纷解决的对策建
7、议;再次,案例教学法所收集的案例主要是来自法院的判案,而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所收集的素材大多是企业组织业已发生的尚未进入到诉讼的一些原始素材,以及较为典型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的过程性材料;最后,训练的要求不同。案例教学法实施的要求是体味案例所反映的法律真谛,从中来丰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案例教学实际成为讲授式教学中进行问题分析的一个例证式教学。而非诉讼行为演练法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对实务性问题的分析与解决能力,为学生毕业后从事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可供借鉴的运作路径。2.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教学法不同于情景模
8、拟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对事件或事物发展环境、过程的模拟或虚拟再现,让学生“身临其境”,以此来达到教学效果。情景模拟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认真思考问题、积极参与教学活动的主动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分析判断实情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非诉讼法律行为演练教学法与情景模拟教学法虽然都具有“实景再现”特色,都需要通过选择典型的素材,具备相应的情景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