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因与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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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三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赫左根奥拉克。法定代表人:克劳斯•鲍尔(KlausBauer)。委托代理人:孙哲丹,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东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孙国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河北省武邑县立生鞋厂。法定代表人:崔木森,厂长。委托代理人:崔路军,立生鞋厂职工。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百货大楼(集团

2、)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百货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省武邑县立生鞋厂(以下简称立生鞋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衡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波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哲丹,衡水百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世健,立生鞋厂的委托代理人崔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立生鞋厂自2008年12月3日和衡水百货公司签订了柜台租赁协议,在衡水百货公司销售包括案涉棉拖鞋在内的各种鞋类商品,其中涉案申花牌棉拖鞋上有刺绣的动物前半身图案和申花的注册商标;波马公司是彪马(豹子)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彪马商

3、标所适用的商品不包括棉拖鞋,2009年10月23日,波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善威在衡水市桃城区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到衡水百货公司购买了一双申花牌棉拖鞋,桃城区公证处出具了(2009)衡桃证经字第949号公证书。彪马豹子图案中的豹子体态偏瘦,具有灵动性,头上没有眼睛;申花牌拖鞋上的刺绣动物图案,体态丰腴,更显威猛,头上有眼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销售申花牌棉拖鞋的行为合理合法,所销售的申花牌棉拖鞋上明显标有申花商标,所刺绣的动物图案和原告所有的彪马商标并不相似,更像老虎的前半身,结合立生鞋厂的说明,拖鞋上为迎接2010年我国的虎年而刺绣老虎的说法合情合理。综合以上情况,被告及第三人销售申花

4、牌拖鞋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波马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一、被上诉人涉案产品上的图案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已构成近似。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图案无论是体态偏瘦还是丰腴,它传递给相关公众的信息仍然是彪马注册商标。彪马商标不是作为真实的动物虎或者豹,像不像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比对对象应该是上诉人涉案商品上的图案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图案是否构成近似。在进行比对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5、五)项的相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的图案已构成近似。二、被上诉人涉案商品绣有“申花”字样与上诉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构成混淆商品来源,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属于商标侵权。“申花”字样不具有任何知名度,而上诉人的彪马注册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位列十大运动品牌第四,与阿迪、耐克齐名,并且列为世界五百强的471位。所以被上诉人在绣有“申花”字样旁又绣有与上诉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的图案,属于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商标近似。衡水百货公司答辩称:一、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图案是虎的图案,其色彩、造型等处不同于豹子图案,有着显

6、著的区别,两者没有相似性。印有虎的图案是由于中国十二属相的原因,正赶上虎年。何况被控侵权的产品上还标注有“申花”商标,由于不构成近似,也就不构成侵权。二、上诉人的保护范围不包括棉拖鞋,棉拖鞋在鞋类商品中是一个单类。三、在衡水市整个销售区域中就没有彪马品牌的代理,它不属于知名商品。且我方商品有合法来源,拖鞋侵权我方也不知情。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另查明,被控侵权产品拖鞋的前脸外侧偏下处绣有白底金字“申花”字样,内侧稍偏下处印有棕色似虎又似鼠的动物上肢及头部的侧脸图案(动物头的方向也是向内侧),勾勒有白色边,且白色大眼睛明显。涉案产品上挂有印着“申花”注册商标的蓝色标签。本案的焦点在于

7、,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波马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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