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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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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措施的设立原因及其主要功能陈光中教授在他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里对强制措施是这样界定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时期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政法大学的郑禄教授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做了如下的界定:“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刑事司法机关,为了履行自己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职责,凭借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权力,迫使有关诉讼参与人顺从刑事诉讼进程的各种方法。”这两个概念尽管有些不同之处,但是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承认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包
2、括公、检、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权力,来迫使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参与有关的诉讼进程的方法。一、刑事诉讼法为什么要设立强制措施制度考察一下强制措施的历史沿革,我们可以发现,强制措施存在的历史不仅要比回避,陪审,辩护等诉讼制度还要早,而且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其阶级本质不同,强制措施、制度的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但都毫不例外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加以规定。这表明,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4首先,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的保障手段。刑事诉讼和其他诉讼一样,是矛盾着的对立面的统一体,刑事诉讼是由控、辨、审三方主体构成的,主体要件共同存在与矛盾统一体内,矛盾解析的结果是查清案
3、件事实。明确刑事责任,适用法律,实施刑罚,矫治犯罪。这也就是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本应依赖于各个主体的要件的积极主动作用的发挥的,但是,由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关系到各个方面的利害,尤其是辨方主体方面,一旦事实查清,就有可能音承担刑事责任而失去财产,自由,健康乃至生命,这就决定它们对于刑事诉讼必然会采取消极的态度,比如犯罪发生以后,犯罪分子总是企图逃避应得的惩罚,或和以逃跑,隐匿、制造假象、毁灭证据、自杀等消极方式,或者实施杀人、放火等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干扰和破坏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了扫除这些障碍,使刑事诉讼得以正常进行,强制措施就是必不可少的保障手段。可以说,没有强制措施,刑
4、事诉讼程序就难以有效运转。其次,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内容。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实施国家对于犯罪的刑罚权,因而就国家的立场来讲,凡是刑事诉讼,其进行的结果就是查出发生了什么样的犯罪和谁是犯罪人,然后听凭其依法惩治。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办案人员把就在眼前的、事出有因的嫌疑对象轻易的放过,就很可能由于事过境迁,证据去而不返成为永久的积案。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所以,古往今来的刑事诉讼,几乎没有不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这就使得强制措施变成了刑事诉讼中实际上不可缺少的内容。最后,我想谈谈强制措施与无罪推定之间的关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公正审判、做出判决之前,任何人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
5、无罪,既然无罪,那么凭什么对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即采取强制措施呢?强制措施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宪法权力?强制措施是否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二者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4据我看,强制措施并不违反无罪推定,二者是统一的,首先,“无罪推定”只是一种法律拟制,这种拟制并不一定就是客观事物的真实表述,是否真正“无罪”,还有待于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予以检验,而检验的必要前提就是对所谓“被推定为无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如不如此,绝大多数犯罪分子很难在实施犯罪之后“自投罗网”。其次,被推定为无罪的人和社会上的普通人并不能完全划等号,因为这些人毕竟是“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何况被追诉者采取强
6、制措施并不是无缘无故随意进行,而是建立在一定证据证明其有可能实施犯罪的基础之上。最后,强调无罪推定,并非认定被追诉者就是无罪,而是在于将被追诉者看作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主体,这种“人道精神”一方面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以保障人权与免遭无不被控,另一方面也是告诫司法人员在没有通过合法程序江北追诉者最终确定为有罪之前,在司法人员对被追诉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决不能将其作为罪犯对待,而是将其视为与社会,其他人员,在权利上并无尔致的社会主体,享有同等的待遇,同时也对司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起到鞭策,制约监督的作用,这也正是强制措施为什么会越来越趋向缓和,以及严格禁止司法人员对被追诉者任意
7、关押,长期关押,或者超期羁押的精髓之所在。二、强制措施的主要功能1、有利于发现真实,从而保证刑事实体法的实施。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很可能发生的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款等行为给诉讼制造障碍。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千方百计的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情,逃避法律制裁。针对上述不同情况,如果司法机关采用了强制措施,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犯罪分子实施上述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获取犯罪证据的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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