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管辖及其强制措施的运用

论单位犯罪的管辖及其强制措施的运用

ID:38065224

大小:74.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5-28

论单位犯罪的管辖及其强制措施的运用_第1页
论单位犯罪的管辖及其强制措施的运用_第2页
论单位犯罪的管辖及其强制措施的运用_第3页
论单位犯罪的管辖及其强制措施的运用_第4页
论单位犯罪的管辖及其强制措施的运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单位犯罪的管辖及其强制措施的运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单位犯罪的管辖及其强制措施的运用  一、单位犯罪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对于单位犯罪的级别管辖有两种观点:一是标的说,即按单位犯罪的数额划分;二是刑罚说,即按直接责任人员应判处的刑罚和影响大小来划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在双罚制的情况下,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个人被告判处刑罚。由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一般是复式主体,即被告单位和个人被告,而对个人被告的处罚又往往重于对被告单位的处罚。因此,对单位犯罪的级别管辖应依据个人被告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来确定,个人被告应属哪一级法院管辖的,整个案件就应属于

2、哪一级法院管辖,也就是单位被告从属个人被告的管辖的原则。如按标的来划分,由于单位犯罪有些是数额犯,有些则属于行为犯,统一或单独划分数额标准都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科学的。此外,对于涉外单位的犯罪案件,如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或外方控股的企业等,只要这些企业在我国登记注册,都是中国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犯罪主体,他们不属于刑诉法意义上的“外国人”,所以一般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范围。但是,如果其中涉及直接责任人员是外国人的,或者虽不是涉外单位,但被追究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外国人的,均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这样可与刑诉法第20

3、条规定的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2、地域管辖5  单位犯罪的地域管辖也应遵循单位被告从属个人被告的原则。因为单位犯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还要落实到直接责任人员身上,且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犯罪的决策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亦是主要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就属于单位犯罪行为。因此,单位犯罪案件由实施单位犯罪的个人被告犯罪地管辖,比较合理,也便于操作。如有数个犯罪地的,一般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应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当然,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的规定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形是指:①犯罪行为地涉及面广或具体犯罪地难以确定的,如跨行业、跨地域的组织犯罪,涉及数个区域或有多个犯罪地的;②由被告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如有关账册、物证均在被告单位等;③由被告单位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刑事诉讼进行的,如便于传唤有关的证人,收集、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等;④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如便于执行罚金刑

5、,便于追回赃款赃物等。  3、移送管辖5  “刑诉法解释”第6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单位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后,经审查,如认为由被告单位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发函至被告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并在函中阐明将该案移送的理由。若被告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复函至被告单位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被告单位犯罪行为地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6、、诉讼代表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由该人民检察院移送至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检察院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复函被告单位犯罪地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此时,被告单位犯罪地人民法院有二种选择:①行使管辖权;②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此外,被告单位犯罪地人民法院如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也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运用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是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

7、行,依法对其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被告单位不具有自然人的属性,故司法实践中无法对其采取与人身有关的强制措施。因此对一些被告单位转移财产、隐匿、销毁罪证的行为,司法机关往往因无法可依而无能为力。对此,“刑诉法解释”第214条规定:“5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这一规定对被告单位采取的经济性的强制措施并无不当,问题在于“刑诉法解释”没有把它归入强制措施一节,而是将它不恰当地规定在单位犯罪案件的

8、审理程序之中。似乎在侦查、起诉阶段对被告单位不能采取这些强制措施,而一定要到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仅仅是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方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上述强制措施。而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再对被告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往往为时已晚。此外,“刑诉法解释”第209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