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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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管辖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冲突解决内容提要: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国性,网络在各国的普及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各国的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的不同,导致针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存在争议,成为困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本文首先界定了网络犯罪的概念,描述了其特征,并指出传统刑事管辖理论适用于网络犯罪国际管辖的不足和新的刑事管辖理论应用于网络犯罪管辖的现状,在此基础上,经过分析和论证,提出自己对解决网络犯罪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的一孔之见。一、网络犯罪的特征及概念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是近几年才使用起来的,并且很少有国外学者进行系统的阐述,在国外法律文献也很少出现系统

2、的阐述。直到2001年11月,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作为全球第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对网络犯罪进行了比较完整的阐述,即“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的行为”,主要指那些通过国际互联网和其他计算机系统、网络实施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罪、计算机相关诈骗犯罪、儿童色情犯罪和侵犯信息网络安全的犯罪行为。[1](P10-11)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手段的智能性、方式的隐蔽性、危害的严重性以及犯罪高黑数性等特征。其中,“跨国性”和“危害的巨大性”是网络犯罪的本质特性。跨国性是指网络犯罪往往是通

3、过互联网进行跨国作案;“危害的严重性”表明不仅指危害领域、危害对象、危害结果都具有广泛性,并且还表现出危害造成损失的巨大性。[2](P21-22)目前国内学界剖析网络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专门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对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信息进行侵犯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利用专门知识并使用计算机为作案工具,其侵犯的只能是信息。[3](P2-3)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犯罪概念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实施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4](P26-28)网络是犯罪实施侵犯的工具或对象,侵犯

4、的目的是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第三种观点将网络犯罪定义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或者其特性,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危害社会信息安全,社会危害性严重行为。[1](P12)网络犯罪的有特定的环境即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不特定的。上述三种观点在理论上尚未取得共识,网络犯罪作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课题,国外已经成熟的关于治理网络犯罪的经验,应该作为我们参考的依据。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完全按照西方标准来界定和理解网络犯罪是不可行的,否则按照我国的传统观念和风俗习惯,很多人民深恶痛绝的社会丑恶现象无法得到有效规制,亦放纵这些社会丑恶现象的存在和蔓延。从推动和促进规制中国网络犯罪的

5、角度出发,中国的网络犯罪的定义既要揭示网络犯罪的内在本质特征,以利于网络行为的规范,又要放宽视野,以便把更多的网络犯罪纳入研究的视野。基于此,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在于,网络犯罪是短时间内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犯罪,其中有些行为有刑法条文的规定予以处罚,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有的行为则是没有刑法条文的规定,如贩卖病毒程序等,后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刑事立法的滞后,不能依照当前的刑法对其进行处罚。该观点不仅能概括当前出现并依法处罚的网络犯罪,还包括了目前没有纳入法律管辖的网络犯罪,是目前比较完整系统的阐述网络犯罪的观点。二、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管辖理论的挑

6、战一是属地原则面对的挑战。根据属地原则,犯罪地的确定是实施管辖的前提,但网络犯罪的跨区域性给属地管辖原则带来了难题,难题在于如何辩明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的刑事管辖权。如1997年巴尔干半岛国家克罗地亚的三名中学生在互联网上侵入美国军事计算机系统,将美国战略战术导弹部署、军事卫星用途等高度机密文件资料饱览一通后从容退出。事后美国向克罗地亚提出引渡这三名中学生到美国受审的要求,遭到克罗地亚的拒绝,因为克罗地亚刑法中不承认计算机入侵为犯罪。[2](P106)因此,属地管辖原则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区域性及各国的法律制度,风俗习惯不同而无法有效地管辖网络犯罪。二是属人原则面对的挑战。一方

7、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都是自然人,都是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才可以处罚的。但由于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主体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是当前未成年人成为网络犯罪主力军的一个重要原因。[5](P28-29)另一方面,单位能否成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由于单位具有比自然人更好的条件、人员,在为了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时,实施网络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大。由于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使得单位犯罪主体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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