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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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禅城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区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或区域性支柱产业经济实体,有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源,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通过区科技局组织的专家论证,并获区科技局批准组建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2、。第三条区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根据市场需要,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我区企业、行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发挥对同行业技术的辐射带动作用。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提供良好的支持。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 第二章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四条区工程中心的组建应根据我区经济结构

3、调整中的产业导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行规划和布局。第五条区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进行。第六条申请建立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是行业内的优势企业。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值一般在3500万元以上,年利税率8%以上,年利税总额应超过280万元(利税总额的计算可包括各种政策性减免、返还的税收部分)。(二)有明确的、已着手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及相应的研究开发机构。新产品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15%。(三)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场地和生产、试验及检测设

4、备。(四)有相对固定的研究开发和管理人员,现有开发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五)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少于70万元,占该企业全年销售收入总额应达到2%以上。(六)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工作。(七)依托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企业信息化建设方面应有一定的基础和明确的发展目标。(八)对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行业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等机构申报组建禅城区工程中心,可参照企业建立工程中心的有关条件执行,鉴于其对所在行业的辐射推动作用,可在产值、利税等方面适当放宽要求。第七条区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组建佛山市禅城

5、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及《佛山市禅城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区科技局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区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二)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三)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区科技局发文批复,予以认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区工程中心获批准组建后,区财政按佛禅府办〔2003〕105文规定和程序对其给予启动资金支持。第九条区工程中心的内部管理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异,结合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制。(一)一般采用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制,明确指定工程

6、中心联系人,负责工程中心与区科技局之间的联系工作;(二)工程中心业务相对独立,财务单独核算。对每年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及上级各有关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应设立专门账目,专款专用。必要时,工程中心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供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核。(三)工程中心应建立一定的奖惩制度,激励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开发的积极性。第十条对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项目通过相关评审程序后,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一条区级工程中心在每年十二月前向区科技局提交本年的工作汇报,按规定完成统计报表。第十二条区科技局、财政局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

7、专家,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抽查和考核评议,进行动态跟踪。对运行状况良好、效果显著的区级工程中心,积极推荐申报省、市级工程中心。第十三条区工程中心建设满两年后要进行验收。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不及格的给予警告,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第十四条区级工程中心的改名、合并、撤销须经区科技局批准。中心主任的更改须上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佛山市禅

8、城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佛禅府办〔2006〕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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