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作业

法律方法论作业

ID:38048616

大小:23.21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24

法律方法论作业_第1页
法律方法论作业_第2页
法律方法论作业_第3页
法律方法论作业_第4页
法律方法论作业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方法论作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对魏培明等人抢劫案证成过程的剖析对魏培明等人抢劫案证成过程的剖析案情回放:2002年3月19日,被告人魏培明、岳雷、岳向海3人预谋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进行抢劫,并为此准备了仿真玩具手枪、封箱胶带、尼龙绳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当晚11时30分许,魏培明3人乘店内无顾客之机,携带犯罪工具进入商店后,用仿真玩具手枪、三棱刮刀顶住店主陈云飞头部及胸部,对其进行威胁,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关上,用透明封箱带捆住陈云飞,封住其嘴巴和眼睛,随即魏培明从该店营业箱内劫得现金450元。岳向海持三棱刮刀冲入商店的内侧

2、卧室,对睡在床上的陈云飞妻子黄益芳进行威胁,逼其交出钱款,并在陈云飞的衣服口袋内及衣橱顶部劫得现金人民币900余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2年7月17日判决:被告人魏培明、岳向海、岳雷均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检察机关抗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的内部证成过程是:大前提是据以判定

3、案件的法律规范。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小前提是法律论证中所面对的事实。本案中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芳芳商店进行抢劫,

4、用仿真玩具手枪、三棱刮刀顶住店主陈云飞头部及胸部,对其进行威胁;并对陈云飞妻子黄益芳进行威胁,逼其交出钱款。符合大前提对抢劫罪规定的构成要件。结论:三被告均构成抢劫罪。对内部证成来认定犯罪成立,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店是否符合“入户盗窃”的加重构成要件的“户”的构成要件。对这个因素的说理充分与否关系到案件的可接受与合理与否。这就涉及到外部证成的内容。外部证成的内容是证明本案中的芳芳商店是否属于“入户盗窃”中的“户”,其逻辑如下:大前提:“入户盗窃”的“户”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

5、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小前提:芳芳商店是以营业为目的开设的公开营业场所,虽部分区域兼有生活功能,但不具有居民私人住宅相对封闭性的特征结论:本案中芳芳商店不是抢劫罪规定的加重情节“入户盗窃”的“户”本案的逻辑证成过程可以归纳为:大前提T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前提T11:“入户盗窃”的“户”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前提T12:芳芳商店是以营业为目的开设的公开营业场所,虽

6、部分区域兼有生活功能,但不具有居民私人住宅相对封闭性的特征前提T13:本案中芳芳商店不是抢劫罪规定的加重情节“入户盗窃”的“户”小前提T2:三被告进入芳芳商店对陈云飞及其妻实施威胁,劫取钱款结论C:三被告构成抢劫罪;但不符合“入户盗窃”的加重情节附判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培明,男,32岁,河南省杞县邢口乡农民。2002年4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岳向海,男,28岁,河南省睢县西陵镇农民。2002年4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岳雷,男,23岁,河南省睢县西

7、陵镇农民。2002年4月2日被逮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培明等人犯抢劫罪,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2年3月19日晚,被告人魏培明和岳雷、岳向海3人持仿真玩具手枪和三棱刮刀等凶器,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内对在此经营和居住的陈云飞夫妇实施了抢劫,获取现金1350余元。后魏培明、岳向海被接警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岳雷虽当时逃离现场,但于次日凌晨被抓获归案。起诉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魏培明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入户抢劫财物,应

8、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魏培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岳向海及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岳向海的辩护人认为,岳向海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小于其他被告人,建议量刑时予以区别。被告人岳雷及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岳雷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抢劫的对象是商店,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此外,岳雷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