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调整方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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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调整方法论文..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手段和方法的总和。这主要包括:(1)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方法、方式。如权利、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而定,还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或命令而定;(2)权利、义务的产生、内容和受到侵犯将给于的制裁的确定性程度;(3)法律事实的选择。如选择拜天地还是选择婚姻登记作为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事实;(4)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地位。如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还是一方受另一方的管辖,双方是平权关系还是管理从属关系;(5)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手段和途径。我们可以从法律调整方法中分出三种最基本的

2、法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方式来,这就是:(1)允许的方式,即允许一定主体有为某种行为(不行为)的权利;(2)设定积极义务的方式,即要求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承担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3)禁止的方式,即禁止主体为一定行为(不行为)、承担不为一定行为(不行为)的义务。这三种调整方式都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关。主体行为(不行为)的权利是允许方式本身的内容,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不行为)来满足自己的利益..,这种方式使人们有依据生活的需要和利益来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有使法律调整符合生活需要的优点。要求主体作出积极行为的方式,用在要求

3、主体必须作出某种积极行为的场合,体现着自上而下的要求积极作为的命令。禁止的方式要求主体不为一定行为,则是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禁止的方式和积极义务的方式一样,它们都体现着自上而下的“管”,即所谓的“令行禁止”。这大概就是公法调整的方式。而允许的方式,允许主体有依据生活的需要选择行为的自由,可以说是一种“放任”的、“放”的方式,这大概也就是私法的典型方式。允许和禁止的不同结合可以形成法律调整的两个基本模型{类型}:一般允许型和一般禁止型。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不禁止的都允许”的原则而运作

4、的。这类法律调整把具体的禁止和一般的允许相结合,主体只要不违反明确、具体的禁止性规范,就是法律所允许的,现代刑法所谓的“法无明文不为罚”就是这种模式的体现。一般禁止的法律调整则是按“凡法律不允许的都禁止”的原则运作的。在这种条件下,允许是具体的,禁止是一般的,具体的允许和一般的禁止相结合,主体只能做法律具体规定的允许做的事,在现代的民主制国家,这种模式一般用来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活动,要求这种行为都得有法律的根据、法律的授权。法律调整方法基本上或者主要取决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但这不是绝对的。这是

5、因为法虽然受客观生活条件、特别是物质生活条件和客观规律的制约,但毕竟它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形成的,是社会生活的主观现象,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对同样的社会关系,立法者在选择对其调整的方法时,也有一定的自由。在这方面,立法者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立法者的认识水平和素质,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调整对象、即一定的社会关系是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的最基本的根据,但却不是唯一的原因。很明显,公私法的划分,源自生活的需要,客观上需要对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采取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所以前苏联法学家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

6、,这是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的。而实际上法律部门的划分又不完全决定于调整对象,所以他们又把调整方法作为补充标准。看来他们已考虑到了法是社会生活的主观现象的特点。我们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出于生活的需要,划分法律部门的直接标准是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而法律调整方法,基本上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同时也受立法者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法实现的职能和立法者的主观认识的影响。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为不同部门的直接标准。不同的部门使用着不同的调整方法。如:宪法法部门,就用确认已建立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方法

7、,来确认和巩固已争得的民主,规定国体、政体、国家最基本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大政方针;民法部门,就用承认当事人平权地位、自愿、等价、有偿的方法来调整财产关系;行政法就用体现国家与公民及其组织之间的管理从属关系,实现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的方法,来实现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刑法则用确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给于的刑罚的方法,来调整在社会关系出现异常状态时,调整罪犯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专门实现法的保护职能的部门;诉讼法则用规定程序的方法,以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法、实体正义的实现的部门。这就是五大基本部门的不同的方法

8、。这种方法的不同,当然源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但不是绝对的,立法者有一定的选择已有方法和创造新方法的自由。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对客观规律认识的加深、法律文化的进步和法律调整经验的积累,法律调整方法也有日益精确化、科学化、民主化的趋势,人们“发明”了许多新的更加有效也更为公正的调整方法,于是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就有日益细化的趋势。首先,婚姻家庭关系应从一般的民事关系中分出,调整这类关系的方法也不同与调整一般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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