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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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方法论的意义法律方法论的意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陈金钊*陈金钊(1963.12-),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法学博士,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解释学。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邮编:264209;电话:0631-5688098;传真:0631-5681492;E-mail:jzchen@sdu.edu.cn.摘 要:本文从正反两个方面研究梳理了法律方法论的功能。作者认为,法律方法论对维护法治、防止专断、正确地应用法律等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作者同时指出,法律方法论不是指纯粹逻辑技巧的综合,而是指从大的方面整合了法律价值、社

2、会关系和法律文本的理解艺术。这种艺术虽然并不能保证判决结论的正确性,但可以提高判决的理性成份。因而,我们既不能轻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不能在实践中把其置于绝对的位置。法治建设需要法律方法论。关键词:法律方法 法治 法律方法论的异化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而它却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从外部环境来看,西方法学界正在对法律方法论围攻,许多学者提出不存在独立的法律方法命题,认为所谓法律方法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不过是一般的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应用,如逻辑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或伦理学的方法等,即使是像法律思维这样的概

3、念,许多学者也都认为那不过是日常思维在司法中的应用。甚至有学者还认为,法律方法对法治没有起到正面的作用反而走上了法治的反面,成了破坏和瓦解法治的方法。从内部环境看,在中国的法学界,甚至在中国的律学传统中,法律方法论一直不受重视,很少有著述专门研究法律方法论。在大学的法科教育中,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的主干内容,而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方法论在主流法学中倍受冷落。尽管这几年在许多学者中萌动了法律方法论意识,(如部分大学开设了法律方法论课程,法律思想网中也有了法律方法论的栏目,有一些学者开始研究法律方法论的课

4、题)并且很多学者相信,规则(包括程序)、理念和方法是法治实现不可或缺的因素,但从总体上看,法律方法论仍然处在学界的边缘。甚至连法院系统的研究(包括)机构也没有正视法律方法论的应有地位。法官们研究的课题多围绕完善立法,而所谓培训工作大多是对新法规的宣传。这些都彰显了对法律方法的意义进行研究的必要性。一、法律方法论的积极意义(功能)德国法学家伯恩·魏德士在其所著的《法理学》第二十章中叙说了法学方法论的功能,1现循其提供的基本思路对其研读如下:1、法律约束力作为宪法要求——法律方法论有利于权力的分立。宪法将法律应用归结到国家组织的基本原则中,宣布一切活动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5、在基本法的效力领域,都有法律原则明示:法律应用的方法不能由解释者任意选择。法官等法律人只能是根据已公布的法律阐释规范的意义及事实的法律意义。这样立法者就成了一般规范的创立者,而法官等法律人就成了法律的应用者,立法与司法有了明显的分工。2但也有相反的观点,有学者就认为,“司法披着‘解释’的外衣,篡夺了立法的功能。”3只要是解释都程度不同地带有“任意”或主观的成份,它不可能原封不动地都依法解释,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也与立法有同样的功能。现实主义法学或后现代法学的理论都带有这种倾向。德国法学家拉伦兹指出:“如果大家追随这种见解,并且认为对价值判断本身不能作合理论证,那么法学可以

6、有助于推衍出‘正确’53法律方法论的意义裁判的希望可以说是完全破碎了……法官受法律约束。根本无法实现,所谓法律支配,只是一种幻想。”4法律方法论主要是研究司法方法,重点要解决法律规则向判决的转换过程,而要研究司法问题,首先得弄清楚司法与立法的界限,明确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分工。立法向社会输入一般的法律规范,而司法则为当下的案件寻找规范。立法者与司法者的权力明显分开,针对个案的规范不单纯由一般规范的涵盖来完成。但是,司法者的“立法”权实际上是针对个案的“立法”,不属于向社会输入一般规则式的立法。法律方法论在这里只是为了立法与司法权的详细划分提供了帮助。这一结论在大陆法系表现

7、得尤为典型。另外我们还可以根据立法与司法活动的特点来进一步区分司法与立法权力的界限。比如在法律解释权的问题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享有该项权力,对二者的区分可以在权力行使的主动性与被动性以及解释对象的一般性和个别性上来区分。还有法律方法的多样性也在一定程度可以防止法官的专权。当法官能用一种方法解释清法律的含义时,他可以用其他方法进行辅助证明。但实际情况往往是,用一种方法难以叙说清楚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意义,这时法官就必须运用其他方法继续他的解释,“除非有严重的法律不法之情形,其不得动辄基于法理念修改实证法。”52、法律方法论加强了法官的自我监督与法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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