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抽逃出资”的本质及对策

浅谈“抽逃出资”的本质及对策

ID:38045802

大小:4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5-24

浅谈“抽逃出资”的本质及对策_第1页
浅谈“抽逃出资”的本质及对策_第2页
浅谈“抽逃出资”的本质及对策_第3页
浅谈“抽逃出资”的本质及对策_第4页
浅谈“抽逃出资”的本质及对策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抽逃出资”的本质及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抽逃出资”的本质及对策公司资本是公司登记注册的重要条件,也是其开展日常经营、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有关公司资本的规定是我国公司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较接近大陆法系国家,核心内容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其中,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公司财产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坚持资本维持原则是维护公司健康发展、保证公司债务偿还能力、减低社会交易风险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2、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就是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具体表现。从执法角度来理解,“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所缴出资部份或全部撤回,却仍保留公司原注册资本额不变,保持股东原出资额、持有股份及股东权益不变的违法行为,这是种欺诈性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极为多发,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监管的重点之一。笔者认为,“抽逃出资”这一说法不利于看清这类违法行为的本质,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和法人制度的要求。公司是法人组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的投资已成为公司资产,公司股东与公司是投资关系,财产权是相对独立的,在公司解散清算前

3、,不应存在“抽回”或“逃逸”其个人投资这一说法,所谓“抽逃出资”的本质是侵占公司财产,是对“他人”财产的赤裸裸的非法占有。从“抽逃出资”的财物特征来看,其非法占有性尤为明显。例如,在企业监管和司法实践中,目前“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公司货币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转给他个人,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将短期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货币抽回,归还原主。其财务表现一般为公司大笔款项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造成公司在经营中无法正常运用这部分资金。2、公司验资注册后,无正当经营或业务开支事实抽走货币出资,间接归股东个

4、人支配,其财务表现一般为大笔款项长期挂在长期投资、预付帐款科目,造成公司在经营中无法正常运用这部分资金。3、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其财务表现一般为虚设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或相关科目,造成企业资产隐形流失。以上三种“抽逃出资”行为,均属股东非法利用自己的投资权,将公司的财产据为已有,其本质是非法占有。这种非法占有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公司实有财产与注册资本严重不符,特别是一些新核准的公司甚至是“零”财产状态,也就是所谓的“皮包公司”,造成社会高估这些公司的交易能力、风险承受

5、能力和偿债能力,严重危害了信用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何“抽逃出资”履禁不止?一是市场经济对注册资本重视度与低廉的违法成本的共同推动。一方面,市场经济中,注册资本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个公司实力大小的重要标准。金融机构贷款额度与注册资本金有关,企业资质评定与注册资本有关,企业名称冠“国家、省、市”与注册资本有关,注册资本额越大,企业的市场交易机会就越多。另一方面,一些唯利是图的注册代理机构和验资机构以低廉的成本“催生”了大量的“皮包”公司。同时,相对于市场对注册资本的重视程度,单单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额度也不具有足够的“震撼”力。所以,在市场经济对注册资本的高

6、度重视与低廉的违法成本的共同推动下,“抽逃出资”履禁不止。二是公司内部制约机制的法律约束力度不足。尽管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能够有效地制约股东权利,但由于公司内部制约机制的法律约束力度不足,加之小规模公司的大量存在,使得很多公司并不具有实质上的管理机构,对这些公司来说,股东就是公司,公司就是股东,公司机构、公司章程、财务制度仅仅不过通过注册登记的工具。在这样的公司,股东可以为所欲为,注册资本安全根本无法保障,“抽逃出资”更是难以禁止。三是职能部门监管手段不足。目前“抽逃出资”的职能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以查处“抽逃出资”行为的《公司法》及相关

7、法规条、行政解释,对“抽逃出资”没有明确说明。这使得在案件查处中,执法人员只得以经验办案,每一个案件都要从“抽”、“逃”之时查起,延长了案件证据链,增加了案件的诉讼风险,降低了监管能力。加之“抽逃出资”的证据主要集中在公司财务部门,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具有财务认定能力,只能依赖于其他部门或机构,加大的执法成本,延长了调查取证时间,这也影响了这类案件的监管能力。为了进一步提高“抽逃出资”这一类公司股东违法行为的监管能力,加大对“抽逃出资”的打击力度,促进信用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特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一、明确本质,加大处罚力度。首先,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

8、“抽逃出资”的本质。“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