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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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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股东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谈股东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公司,特别是一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不实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后股东抽逃资金问题,给公司的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那么在遇到上述情况,公司己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如何保护其自身权益?这就涉及到瑕疵出资股东或者抽逃资金的股东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下面笔者就从股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概念、性质、表现形式及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分析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及范围。一、股东瑕疵出
2、资及抽逃出资的概念、性质及表现形式所谓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规则,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者其他出资行为存在瑕疵。瑕疵出资,包括出资评估不实即公司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格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情形,以及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情形。它包括公司设立时的瑕疵出资和公司设立后增资过程中的增资瑕疵出资,其表现实际上是股东出资未投入,或者价值与其认缴出资额明显不符等;所谓股东抽逃
3、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于自身所有,但是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额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
4、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货币抽资。股东抽走货币出资,通过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从而达到抽逃出资目的的行为;(二)实物抽资。即将用于出资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丁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场地使用权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一部分或者全部实物出资抽走的行为;(三)权力抽资。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其优势地位,强行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抽走的行为;(四)交易抽资。即通过伪造虚假的公司与股东间的基础交易关系,公司
5、将股东出资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五)分利抽资。即在公司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法定公益金的情况卜;或者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的行为;(六)移转抽资。即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而变相抽回出资的行为。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都是带有欺诈性的行为,其实都是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但二者有不同之处,表现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所发生的时间上。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当是发生于公司成立以后的行为,在公司成立前,股东已经向公司投入其所认缴的注册资金,在公司成立时,该资金的所有权为公司所享有,而且由于
6、公司的成立,该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即现实地存在,而且在公司成立以后,股东通过种种形式将其已经向公司所投入的注册资金转为己有,才能构成抽逃出资行为。如果股东未向公司投入所认缴的注册资金,则属于虚假出资行为;如果股东在向公司投资后又在公司成立以前将该投资转归自己所有,应认定虚假出资行为,而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即是说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后,虚假出资既可以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前,也可以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后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之时。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都是对法人有限责任原则的违反,瑕疵出资和抽逃资金都使公司注册资金减少或者未达到法定
7、最低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法人人格的完整性和完善性。这样会导致出资人在采取足额出资后抽逃出资或者不足额出资但使企业达到具有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的方式,以达到其只承担在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的冃的。二、股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承担股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均违反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其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包括对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三个方面,具体分述如下:(一)、瑕疵出资及
8、抽逃出资股东对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如果股东瑕疵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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