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特点、表现形式和对策

抽逃出资的特点、表现形式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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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逃出资的特点、表现形式和对策秦皇岛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副科长史玉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也规定,对抽逃、转移出资的行为要进行处罚。那么,如何认定抽逃出资行为,以及对抽逃出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就这些问题,笔者发表以下粗浅看法:一、抽逃出资的涵义抽逃出资行为,是指股东在企业成立后,不经过法定程序擅自将已到位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使该部分资产的财产权或实际控制权由企业回归到投资者自身,从而使得企业注册资本(金)减少的一种行为。可以从以

2、下几个方面认定企业抽逃出资:91、抽逃出资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投资者。为了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我国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注重公司资本的充实,禁止公司任意变动注册资本和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但在实践中,一些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为了降低风险,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增大了经济运行风险,使我国实行的严格的法定资本本质形同虚设,因此,无论是原《公司法》还是修订的《公司法》均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资本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特别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加大了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处罚力度。这里的“发起人”是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者有关单位。“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发起人即企业的投资者。投资者的出资缴纳到企业后,投资者放弃财产权,企业获得了财产权。该出资即形成公司财产,成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和发起人对该出资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有在投资者与企业之间,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因此,只有投资者对企业财产的转移行为,才能被视为抽逃行为。非由投资者

4、实施或由投资者授意并明示,董事、经理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企业非法取得财产,均应视为对企业财产的侵占,而不应视为抽逃出资行为。2、作为抽逃出资客体是已经实际到位的企业资本。在实践中,抽逃出资行为与虚假出资极易混淆,但其根本区别在于前者被抽逃的资产曾经真实到位,财产权沿着投资者、企业、投资者的路线转移;而后者作为投资登记的资产实际并未到位,投资者资产没有向企业转移,故为虚假出资行为。93、企业抽逃出资的结果是企业实收资本的减少。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企业的实收

5、资本,是指企业在登记注册后,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4、抽逃出资行为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正是由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这个特点,才将其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这种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凡不按规定程序,未经法定部门审批,擅自撤走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二、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实践中,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在登记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债务,多为借款或贷款设立的公司,也有替他人偿还债务抽逃出资。2、在登记注册后,将已经作价出资的实物还给他人,实践中较多存在把他人实物“借”来出资,公司注册后,再完璧归赵。3、在登记注

6、册后,非因为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4、在登记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后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又转给他人。5、经营中虚假挂帐实现抽逃出资。把抽逃的资金挂在往来账户,财务上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检查的方法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下对方单位和所汇款项的时间、数额、笔数,然后到对方单位核对往来账户即可查明是正常往来,还是抽逃出资。6、同一资产投资多个企业,或者同一投资者担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资产在各关联企业间随意流动,逃避债务。97、因经营方向发生变化,投资

7、者将企业资产擅自投往他处,该企业不注销,使之成为空壳。8、因企业经营状况或经营环境不理想,投资者无意再投资,但未经过清算,便擅自将资产抽回。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指出: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

8、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抽逃出资与转让出资的区别。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如需要收回或者减少自己的资本,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转让出资或者适当减少出资的方式,这与抽逃出资的行为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三、抽逃出资的特点9从目前查处的出资类违法案件来看,抽逃出资案是该类案件中的大头儿,且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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