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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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韶法审[20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应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结算等缴存金融业务。第二章登记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

2、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应在本市办理开户缴存手续。第六条8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及其受托银行办理开户缴存登记手续:(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由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1、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2、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3、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4、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5、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第七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一)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等信息变更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8(三)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交新银行账号给

4、公积金中心报备。第八条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

5、金账户转移手续,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未有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8第九条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户口簿等有关材料。第三章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第十条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新开户明细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原则上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银行(归集专户银行,下同)办理。单位选定受委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

6、业务。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原单位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8(一)本辖区范围内职工工作单位之间正常调动的;(二)单位合并或分立的;(三)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原单

7、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和《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批文证明材料。第十四条被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工续缴或达到提取条件时,公积金中心或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的,职工再就业后,其所在单位经办人可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单位的,单位经办人填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第四章缴存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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