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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了贯彻落实《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三月八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武汉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第二条武汉地区各单位(含武汉铁路局局管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
2、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第三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核算,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集中托管、结算等具体业务(高校分中心可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集中托管等业务,结算业务除外)。第四条武汉地区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第五条在职职工是指在本规定第四条第
3、(一)至第(四)款所列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但不包括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第六条凡在武汉地区设立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在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四)职工工资表;(五)单位盖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单位自登记
4、之日起20日内,持《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审核回执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八条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九条单位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第十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12%,原则上不超过12%;铁路单位缴存比例按照铁道部批准系数办
5、理。职工和单位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上一年度武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本规定出台之前,缴存基数已达到或超过标准的,可暂维持原标准缴存,但每年不得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第十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
6、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第十三条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第十四条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年度工资调整情况确定当年缴存基数,职工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后办理。第十五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书面决议(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职工大会通过),连同上年及
7、近三个月财务报表,以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证明,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一)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二)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重新申请。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职工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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