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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集团作业文件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编号:XH/WY-ZY14版本号:A0实施日期:2010-09-18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合理医疗,节省开支”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过对原三校公费医疗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1.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包括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及其它按规定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2.国家及学校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本校学生。第二条公费医疗的管理1.学校成立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工会、校办、审计、人事、
2、财务、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医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公费医疗管理中的重大、特殊问题的协调处理。2.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学生一律凭本校病历及医疗证在校医院就诊,无病历及医疗证者按自费处理。3.因病情需要转外院者,必须经校医院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及专科医生同意,签批转诊意见及转诊单,方可转院就诊或治疗。急诊病人由急诊值班医生转诊。2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需经校医院转诊医生同意后方可进行。4.根据病情需要转省外医疗单位者,由对口医院写出转诊病情介绍,经校医院同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湖北省卫生厅批准,方可转外地就医。5.教职工调出学校、停薪留职、自动离职,学生毕业分配,都应交还病历及医疗证,
3、丢失者罚款5元。6.报销时间定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7.*************教育集团作业文件各校区医院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合理医疗原则,对症开药,严格把关,杜绝开人情药方等不正之风。第三条公费医疗的报销1.转校外医院者在对口医院门诊就诊,凭就诊医院病历、校医院转诊意见及医疗费发票报销。住院病人另加“住院费用明细清单”。2.学校指定的对口医院为:同济医院、协和医院、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中建三局医院、省人民医院、武昌铁路中心医院(杨园)、铁四院医院。对口专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市结核病医院、市铁路结核病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医院、武汉大学
4、附属口腔医院、市一医院皮肤科、市三医院烧伤科、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以上仅限本部医院,不包括挂靠医院。3.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略)4.经诊断确诊的癌症患者,其报销比例为95%,与癌症治疗无关的费用按正常比例报销。5.门诊及住院期间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的各类检查或化验等,离休人员按90%报销,其他人员按70%报销。6.要严格执行人造器官、器官移植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有关规定。凡未经审批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经批准安装人工瓣膜、人工喉、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体外碎石、心脏起搏器、腹腔镜、介入治疗、支架、导管等费用,报销60%。7.因公出差的教职工、外出实习的学生,在外地急诊的医疗费,凭
5、派出单位证明、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及有效发票,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8.学生在寒暑假回家探亲患病医疗费,按国家拨款人均每月指标数报销。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患病未派遣者可继续享受公费医疗一年。9.教职工在寒暑假回家探亲患病治疗费,按国家拨款人均每月指标数报销。急诊住院者按非对口医院报销。*************教育集团作业文件10.因故寄住外地子女处的职工,按非对口医院报销,全年限报国家拨款的2倍。异地安置的职工,在指定的1—2所医院就医,按对口医院报销。11.按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的费用全部报销。由于避孕失败再次做人工流产的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12.住院床位费按有关文件规
6、定,副省级以上干部:套间100元/天,单人间50元/天;优诊人员和离休人员为30元/天;在职和退休人员为15元/天,标准内按比例报销,超出部分自理。13.ICU、CCU病房按普通病房2人间床位3倍标准报销。母婴同室病房的住院费按医院普通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报销。温馨病房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14.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第四条自费范围1.因打架斗殴及非工伤性伤害、自杀、自伤、酗酒、交通肇事、吸毒等造成的伤病,医疗费一律自理。2.不按学校医院的规定,自行就医、自购药品者,费用一律自理。3.挂号费、出诊费、就医路费、急诊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一次性消耗用品等,费
7、用均自理。4.一切先天性疾病、矫形、美容、洁牙、镶牙、各种保健性治疗、学生入学前所患疾病等,费用一律自理。5.一切营养滋补品、生物制品、免疫治疗、医疗保健用品及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其费用均自理。6.PET(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治疗仪、X刀、伽马刀、骨髓移植等均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7.住院自费范围:伙食费、空调费、取暖费、陪伴费、护工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暖箱费、产妇卫生费、电话费、电视费、冰箱费等,一律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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