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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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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我校结合公费医疗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费医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有效地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超财力的医疗消费,为广大师生员工健康服务,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医药等费用的原则,确定个人合理负担比例。公费医疗管理的目标是总量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提倡科学锻炼、科学防病、科学就诊、科学用药。第三条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成立北京体育大
2、学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校(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离退休人员处等有关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由校医院和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一)在编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二)计划内招收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学生)。-7-第二章就医规定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患病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在校医院就诊时,凭公费医疗证挂号,所需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比例缴纳。教职工、学生缴纳20
3、%,退休人员缴纳10%;离休人员和享受国家医疗照顾的人员不缴纳费用。凡不能提供公费医疗证就诊者,费用自理。第六条门诊开药量定为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1个月量。第七条因校医院诊疗条件有限或疑难病症需转外院就诊时,由相关科室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转至指定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转诊单一次有效,限期2周,过期无效。转诊单需指定合同医院接诊医生签字并加盖合同医院公章,再回校医院由开具
4、转诊单的医生签字后方可报销。第八条离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外,可根据就近方便医疗的原则,选择一家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作为第二家就诊医院,选定后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由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校医院汇总后统一到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在自选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按比例予以报销。-7-就近医院选定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变更。离退休人员去北医三院需要转诊,到自选医院就医不需要转诊。离退休人员因异地安置,长期在境内其他省市居住,需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公费医疗人员异地就医审
5、批单》,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批准后,在异地的医疗费用方可报销。第九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学生患急重症可到就近一家公立医院就诊(限本次急诊)。报销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急诊药品处方及急诊费用收据(均须加盖急诊章)方可报销。如需复诊的,按第七条执行。第十条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出差、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期间患急危重病,可在当地就近选择一所公立医院看急诊。报销时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外出证明、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急诊药品处方和急诊费用收据(均须加盖急诊章)。经审核合格给予报销,非急诊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一条凡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学生,代表我校以外
6、的其他单位参加比赛,或借调到外单位工作,必须在借调协议上注明在借调期间如发生伤、病由借调单位负责全部医疗费用。未经学校批转自行借调者,借调期间医药费用全部自理。第十二条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内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选择一家-7-公立医院就诊,与休学病因相关的疾病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报销时须持休学证明、诊断证明、处方和收据。第三章报销范围第十三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申报门诊医疗费用须提供申报材料如下:门诊诊断证明、门诊医疗费收据、门诊收费明细、处方、转诊证明等。第十四条经校医院同意转院并开具转诊单去合同医院(北医三院)或专科医院就诊,以及退休人员自选的一家医
7、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一)教职工、学生医疗费个人负担20%;(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个人负担10%;(三)离休和享受国家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个人不负担。专科医院限: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及有专科特色的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
8、外科疾病)。第十五条医药收费单中凡标明“部分自费、②或乙类”-7-项目的自付比例先扣除10%后再按原规定报销。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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