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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32 号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文盛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行为,维护国土资源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
2、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
3、信访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接待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七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八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
4、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第十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 (二)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
5、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的岗位津贴和卫生保健福利待遇。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访信息: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和投诉电话; (二)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三)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四)与信访
6、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六)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与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
7、度。主要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信访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当面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七条 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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