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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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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强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职责,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开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引导群众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诉求,保证群众诉求的顺畅上达和及时有效处理。 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践
2、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和基层,减少越级和重复信访。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健全和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按分工负责分管业务方面的信访工作,各职能处室(科、股)负责人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负全责。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省厅和各市、州局
3、每年不少于两次,县(县、区)局每季度研究一次,重大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随时研究。建立健全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定期对国土资源信访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落实化解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妥善解决,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职责落实到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强化基层信访工作,建立市、县、乡(镇)、村层层有人抓、有人管的信访工作网络,及时化解矛盾,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及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
4、导干部要坚持阅批群众来信、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对上级机关批办、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问题(含重要信访电子邮件),要作出具体批示,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落实。 第九条 凡发生重大集体上访、越级集体上访或异常上访,事发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尽快赶到现场,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和发生恶性事件。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案件必须本人领衔组织专班,研究调查处理意见,负责督促落实和审核结案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上报。
5、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或确定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二)组织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三)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事项; (四)督促检查批办、转办、交办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国
6、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要恪实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认真登记,对发球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工作机构决定是否受理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凭证;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
7、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不祥的除外。 第十五条 依照法定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属于下列范围的信访事项。 (一)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及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 (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三)土地征收征用及征地补偿费争议的投诉; (四)土地利用规则、基本农田保护及土地开发复垦的投诉; (五)土地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土地权属争议; (六)矿产勘查与开发登记、发证及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争议; (七)地质环境保护及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投诉; (八)土地、矿产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
8、报; (九)其它依法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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