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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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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实施《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确保政令畅通,制定《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问责内容) 除《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一)对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二)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或经行政诉讼被法院判决败诉,行政机关存在明显过
2、错的。(三)行政监督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行政行为过错,情节较严重的。(四)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财经管理、安全生产、土地管理使用、环境保护等领域未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二条(问责来源) 除《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外,下列情形也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一)区委、区政府领导有关行政问责的指示、批示。(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三)信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等部门受理并查实的举报和投诉。(四)司法机关关于行政机关因行政过错而败诉的审判决定。(五
3、)区政府或市专业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机关因行政过错而败诉的行政复议决定。(六)审计机关关于认定行政机关违反财经管理规定的审计报告。第三条(线索移送) 各部门、单位发现新区各级行政机构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权实施问责的机关或部门移送线索;涉及其他违纪违规线索的,移送有管理权的其他部门。第四条(问责启动)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行政首长问责按以下程序启动:(一)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内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区长启动问责。(二)各委、办、局行政首长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区长启动问责或委托分管副区长启动问责。(三)各街
4、道办事处、镇政府行政首长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由相关功能区域管委会主任启动问责。(四)新区法定委托、授权组织的行政首长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由主管部门行政首长启动问责。(五)各部门、单位内部处室、科室或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有应当问责情形的,行政首长可以根据本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启动问责。第五条(建议启动) 各部门、单位发生有应当问责情形的,上一级机关的监察机构可以通过问责建议、监察建议书等方式,要求问责实施人启动问责程序。第六条(特别启动) 新区监察委按照区政府领导指示或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为问责实施人直接启动
5、对区内各级行政首长的问责程序。第七条(问责保障) 问责实施人应当启动问责程序而不及时启动或不启动的,由其上一级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性质严重的,由上一级领导对问责实施人启动问责。第八条(处分关联) 行政首长被实施行政问责的,一般仅就被问责事项承担责任;如被问责事项情节特别严重且影响较大的,除给予行政问责处理外,可由监察机关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并处其他处分。第九条(申诉复核) 被问责人不服行政问责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6、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新区监察委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条(结果通报) 新区监察委每年对全区行政问责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汇报。同时,选择部分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内部通报制度,就本部门、单位发生的行政问责案例进行通报,并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第十一
7、条(说明解释) 本补充规定由新区监察委负责解释。第十二条(发布实施)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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