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_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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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陈瑞华摘要:作为一种记录特定诉讼行为过程事实的证据,过程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并且有多种表现形式。过程证据虽然独立于结果证据,但可以印证结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量刑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要发挥过程证据的这些作用,需要对这类证据的审查判断确定相应的规则,尤其是要适度地引入实证审查程序,完善相应的证据能力规则,使那些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过程证据可以被及时地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与此同时,应确立过程证据与结果证据的相互印证规则,重视两者的组合运用。关键词:刑事诉讼过程证据结果证据证据能力DOI:10.16390/j.cnki.iss

2、n1672-0393.2015.01.012一、引言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七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其中,包括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在内的证据形式,属于对特定侦查活动或证据收集过程的书面记录,因而也被称为“笔录证据”。当然,笔录证据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四种证据形式,有关司法解释还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提取笔录”等列入其中。①针对这些笔录的证据能力问题,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些证据规则。这些证据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针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确立了鉴真规则;②二是针对那些非法获取的笔

3、录证据,确立了强制性的排除规则;而对那些取证过程存在程序瑕疵的笔录证据,则确立了可补正的排除规则。对于这些笔录证据以及与此相关的证据规则,司法实务界并没有给予准确的理解和运用。而法学界所关注的主要是该类证据究竟应被归入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的问题,对于这类证据的性质、功能以及相关的证据规则,则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更谈不上总结其中的规律了。可以说,对于笔录证据的研究,实属证据法学研究中较为薄弱的环节。立足于取证过程,无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都属于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一种结果。而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制作的这些书面记录,则具有过程证据的属性。例如,在实物证据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侦查人

4、员可以形成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在言词证据的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则可以形成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很显然,相对于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这些“结果证据”而言,各类笔录证据就具有一种“过程证据”的性质。当然,过程证据并不仅仅局限于笔录证据,还可以有书面说明类材料、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多种表现形式。确定某一证据是否属于过程证据,主要不是看该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联合发布的《关

5、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和提取笔录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这三类证据的运用问题确立了相应的规则。根据上述解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以及收集过程,都需要由相关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加以证明。②参见陈瑞华:《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81·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总第165期)据的表现形式,而应该考量该证据是否对某一调查取证的过程事实发挥了证明作用。在此,笔者将简要考察过程证据的性质和类型,分析过程证据的

6、基本功能,并对与过程证据有关的证据规则作出反思性评论,以期对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二、过程证据的类型和特征上已述及,过程证据一般具有“笔录证据”、“情况说明材料”、“录音录像材料”和“证人证言”等表现形式。当然,过程证据并不仅限于这些证据形式。以下拟对这些不同形式的过程证据分别加以分析,并从类型化的角度总结其基本特征。(一)笔录证据《刑事诉讼法》和前述司法解释主要列举了七种“法定”的笔录证据,也就是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提取笔录。这些笔录证据与特定的侦查行为相对应,是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扣押、提取证据等侦查活动过程所做的

7、记录。通常来说,这些笔录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参加有关侦查活动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被调查人、见证人等;二是展开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三是对勘验、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过程的记录;四是对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所制作的图表,或者制作的照片或录像;五是所获取的有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清单或者目录等。将上述证据材料命名为“笔录证据”,容易使人误以为侦查人员以书面记录形式所收集的证据都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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