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口发〔2004〕12号)市印发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

(京人口发〔2004〕12号)市印发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

ID:37948008

大小:30.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6-03

(京人口发〔2004〕12号)市印发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_第1页
(京人口发〔2004〕12号)市印发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_第2页
(京人口发〔2004〕12号)市印发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_第3页
(京人口发〔2004〕12号)市印发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_第4页
(京人口发〔2004〕12号)市印发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京人口发〔2004〕12号)市印发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12号各区县计生委,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已经2004年1月5日北京市人口计生委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附件2:《执行深山区生育政策的行政村名单》(略)二ОО四年四月十四日附件1: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作如下规

2、定。一、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二、认定标准(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

3、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指这对患不

4、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未借助人工辅助手段又自然怀孕的。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并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

5、女。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

6、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六)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经公证

7、机关公证。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4)40岁以上未婚的。(七)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这对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8、夫妻均为农村居民;2、男到女家落户;3、负责赡养老人;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同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5、被赡养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如父母死亡则不再照顾生育。(八)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04]9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