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ID:23335240

大小:74.12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07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_第1页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_第2页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_第3页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_第4页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_第5页
资源描述: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06年修正)2006-4-29颁布吋间: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9月9日2006年4月29口(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发布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U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

2、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第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U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贵任书;区、县人民政府与

3、区、县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节。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七条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行政、公安、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贵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罝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贵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一)向村(居)民

4、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二)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措施;(四)组织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的制定。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二)帮助和指导本单位育龄人员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三)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员工婚育信息,为员工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叫)承办本单位员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员工的合法权益;(五)负责本单位临时

5、用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三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巾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治理,协调社区服务屮心、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管理站和辖区单位,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十三条离开户籍地到外省、外市生活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集体外出的企业或其他团体,须与所驻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指定专人

6、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外来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住地十五日内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第十五条公安、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交通、建设、房产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相关证照时应同时查验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记录。发现育龄人口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或者业主应当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U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所录用的流动人口发现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7、民委员会负贵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报告。向流动人门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承租或借用房屋的流动人口发现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报告。第四章技术服务第十七条育龄夫妻有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措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