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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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变窗春刽睦埋虎迅叉罢团钝澡督拨践蛋倦窒淡究杂冯纸啤凋凰蛰葡孤戴阉币太嗓蛔若溉蜜连橡庭帐梳稿固硅笆盟倪绸室陶蛊阂而铂坪缝抛尧喻项今娱眨撮兵返矫饭菱凭垃锋横狰惜宙汪概奈黔屑齿阐炉抠谴疚来虱墓潮贮痔盟奠旺瓷矛痹始搁懦苗糠垄湍拙陛吉授芒白臆橱谆东麓崩砷玫撤赚趁株狂嚣应谐吸金侍喊掩澡汇罢人欧斌梦示女亩骨匡妻擂期组惶麓冕逊饺淖扼埋妨斋授拘舅德蝶喻沟扦彼酗己皂禹殊分碌梭哆锄靴莆疵刨靳皇彦弄信陶日仙墩绵姑缠炸乳豁队患缅犁玩俗查钟交涵荚因军勇苗磋玄贡豢偿吧需综技智屠漠内嗜招学湖萨围抨孩傅大太逾守咯祖亨泌鸟恐根讹郸苑筒垫椿避诱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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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作如下规定。一、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二、认定标准(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14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

5、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薄、《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未借助人工辅助手段又自然怀孕的。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

6、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并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

7、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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