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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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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点笔谈·《鹿特丹规则》与国际海上运输法律的统一化【编者按】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2009年开始对外开放签字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是近年来国际海上运输法律统一化的最新成果。虽然公约还未生效,但其法典化式的立法模式必将对国际航运业务产生重要影响,也将为各国海上运输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适逢我校成立国际航运法律学院暨国际航运法律研究中心,本刊特辟专题对该公约及相关问题进行评述,以期引发各界对国际航运法律发展的关注,从而对我国航运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鹿特丹规则》:海商法发
2、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蒋正雄(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截至2010年8月,签字国有22个。虽然“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网站称,这些签字国家代表世界航运和贸易量的25%,〔1〕但据笔者观察,一些在航运、贸易和法律方面有着重要地位的国家并没有签字。按照公约的规定,《鹿特丹规则》在第2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一年生效,至今为止,上述22个签字国家并没有递交批准或加入的文件。显然,公约进入了所谓的“静观期”状态。《鹿特丹规则》的诞生历经
3、12年,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出台耗时最长的一部法律。1996年,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有人动议审查现行运输法律和惯例是否适合实际需求,以便决定是否有必要制定新的、统一的运输法律。当时提议的基础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存在空白点,例如提单的作用、海运单的使用、运输单证与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会议决定,就上述问题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1〕MomentummaintainedfortheRotterdamRules:20thStatesignsthe2008UNCITRALCon
4、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WhollyorPartlybySea,资料来源:https://www.bimco.org/Members/News/2009/2009/10/23_Momentum_maintained_for_the_Rotterdam_Rules.aspx,访问日期为2010年8月25日。88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总第73期)中的其他法律问题向各国政府、海运经营人和各相关组织提出咨询。之后,国际海事法律委员会迅
5、速开展了有效的工作,使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小组(运输法小组)能在2002年4月的纽约会议上出台《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初稿》。〔2〕在梳理现行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和惯例、征询海运法律问题和思考新公约框架的过程中,笔者有幸参加了两次会议,并关注公约出台的每一步骤。起草小组越来越认识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缺失的情况下,存在的问题远远不止当初议论此事所提及的问题范围,而新公约的制订,不但要弥补以前公约规定的缺失,更重要的是,要在弄清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各个环节所需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对所有运输问题作出系统的
6、规定。因此,人们在当时已经预料到,《鹿特丹规则》将是一个在立法理念和规定细节上与《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等现行运输公约完全不同的国际公约,是海商法发展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一、《鹿特丹规则》在结构上彻底改变了海运公约立法技术落后的状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历史源远流长,但缺乏系统性规范。从实质上讲,国际货运法只不过是对千百年以来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产生并使用的惯例的种种认可,从而显得杂乱无章。这一点,可以从1924年诞生的《海牙规则》中得出结论。该规则名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次认
7、识到有必要用国际公约的形式统一提单法律中若干问题的结果。但是,人们的这一次尝试可以被概括地描述为“浅尝辄止”的立法行为,因为《海牙规则》对繁杂的海上货运法律只是在十个方面进行了“统一”,内容涉及五项定义、承运人责任期间、适航、管理货物、免责事项、托运人对运输标志与数量的保证、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申报、提单的签发与效力、索赔通知期限和公约适用的范围。1978年出台的《汉堡规则》虽然实质性规定增加到了26条,内容有所丰富并让人感到在系统性方面下了一定的功夫,但其蓝本还是《海牙规则》的影子。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汉堡规则》全面提
8、高了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这本身就表明《汉堡规则》是提高了承运人义务和责任的《海牙规则》。特别在集装箱运输的规范方面,《汉堡规则》关于集装箱运输的条文只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集装箱舱面载货及其提单批注和提单上关于箱内货物件数记载与承运人责任限制权利方面的规定。这注定了其迟迟不能生效和生效后影响不大的结局。《鹿特丹规则》在开始制订时,曾经考虑取《海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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