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难民”概念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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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难民”概念之辨析——基于国际法视角的观察姜世波(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摘要“环境难民”在我国环境学学术界是个普遍使用的概念,但这一概念的使用与现有的国际法难民制度是冲突的。因环境原因而被迫迁离家园者不属于难民范畴,而属于联合国人权机制所确立的“国内被迫迁移者”的范围。在这一领域,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来加以解决,尽管这还不是一个法律文件,但它正在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适用。关键词环境难民;国内被迫迁移者;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中图分类号:D912.

2、6文献标识符:A文章编号:近几十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环境恶化所导致的人口迁移也日益增多起来。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盲目追求经济快速发展,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各种污染的日益加剧造成的全球气候变暖等所带来的环境和生态破坏给人类生存所带来的压力日趋紧迫,世界很多地区已经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因生存环境被破坏而被迫进行人口迁移的现象,人们不得不背井离乡,成为“流离失所者”。联合国环保署(UNEP)与联合国难民署(UNHRC)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一起关注此项问题。1980年,“环境难民”的称呼开始在联合

3、国相关的会议上被提出,此后,这一用语以及“环境移民”、“生态难民”等词就被环境学、经济学、社会学界广泛使用。关于“环境难民”、“生态难民”、“环境移民”等称谓的提出及其适用的种种观点,可参见郭剑平、施国庆:《环境难民还是环境移民——国内外环境移民称谓和定义研究综述》,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11月。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作详细介绍,本文只取各种定义之共同性:环境难民或移民就是指因环境破坏或恶化而使生存条件受到威胁而被迫离开居住地的人。不仅是在国外,中国学者对这一称呼似乎也是情有独钟。根据对中国知网的

4、初步检索发现,在论文题目中使用“环境难民”的论文就有13篇,而论文中使用过这一用语的文献则达748篇。可见,这一用语在中国学者中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从文献写作的背景来看,这一用语的使用多在环境学界、社会学界。在一些文献中也谈到了对这一称谓的争议,指出它们最初在西方学者提出时就曾有过争论,但他们最终还是基于环境恶化致人迁离家园问题的日益突出而认为有必要确立这一概念。那么,这一概念的使用最终能否成为权威陈述,存在的问题何在,国际上是否有更为妥当的解决方式,国内学界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可谓语焉不详。笔者作为国

5、际法学研究者,愿从法律视角对此问题加以探究。1.“环境难民”的称谓与现有国际法规定相冲突诚如有的学者已经指出的,国际上对于“环境难民”的概念从一提出时就有了争议。争议的核心是因环境恶化或环境事故所导致的被迫迁移者是否可归于“难民”范畴。诚如西方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从法律视角看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议定书对难民已经下了定义:“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

6、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从这一定义看,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国际法的上难民有着特定的内涵,它仅限于因政治迫害、宗教排挤、战争、种族冲突等原因所导致6的流离失所者,并不包括因自然或人为的灾害、发展以及技术灾难所导致的被迫迁离其家园的人。其内涵和外延是不能盲目扩大的。第二,“难民”一词,仅指跨越国境的逃难者,并不包括那些仅在其国境内迁移的人。显然,从这两点的要求来看,所谓的“环境难民”并不符合难民的定义。那么,是否可以如有的学

7、者所主张的,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环境恶化所导致的流离失所者不断增加的问题,有必要把“难民”的范围扩大到包含“环境难民”呢?从法律上来说,这是不现实的。2.将难民的范围扩展至“环境难民”也不可行2.1国际难民法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不适合打破它再增加新的内容自难民地位公约通过至今已经有六十年了,其特定的内容所确立的难民权利和待遇已经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它们包括保护难民不因种族、宗教或来源国而受歧视;享有宗教自由和与外国人同样的待遇;在有关给予外国国民就业权利方面给予难民以最优惠待遇;关于从事农业、工业、

8、商业、自由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权利,至少应给予与外国人平等的待遇;在初等教育、配给制度、公共救济和社会保障、出席法院等方面应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若难民是直接从其生命与自由遭受危险的国家而来,不得因其非法入境而加以惩罚(不驱回原则)等。公约还规定了向难民发给旅行证件,并限制驱逐出境的行为。[1]这些规则经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编纂并根据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两个构成要件的详尽考证,认为它们已经构成了习惯国际法。也就是说,这些规则即使对于非难民公约的缔约国也具有法律约束力。[2]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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