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5B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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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85B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85B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85B章第26条罪行  有关雇主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守─  (a)第4(1)、7、9、11(2)、12(2)、13(3)、15(1)、18、20、22(2)、23(2)或24(3)条;或  (b)该雇主须符合的任何强制性条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485B章第27条费用  (1)根据本规例须缴付的订明费用在《费用规例》中指明。  (2)在本条中,“《费用规例》”(FeesRegulation

2、)指根据本条例第46条订立的为本规例的目的而订明费用的规例(如有的话)。  第485B章第28条附表的修订  (1)管理局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  (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2或3。  (3)根据本条作出的修订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485B章附表1须向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提供的资料  [第4、15及28条  及附表2]  第1部  职业退休豁免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1.一项陈述─  (a)表明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可选择继续作为或成为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成员,或成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成员,而该选择权

3、只可行使一次;及  (b)通知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  (i)作出选择的最后日期;及  (ii)假如该日期过了而有关雇主仍未获告知所作选择,则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将当作已选择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2.关于职业退休豁免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以下资料─  (a)(除(b)段另有规定外)计划是否─  (i)受一项信托所管限;或  (ii)属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的保险安排的标的,或受该安排所规管;(b)(如(a)(i)及(ii)段均不适用)代替计划的信托或上述保险安排的制度;  (c)计划是否受香港的法律所管限;  (d)如计划

4、不受香港的法律所管限但受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所管限,则该地方的名称;  (e)计划的利益结构详情,包括─  (i)如属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的界定利益计划─  (A)计算在该计划下的利益款额的公式;  (B)该公式所适用的入息;及  (C)所规定的该计划的成员的供款水平(如有的话);(ii)如属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的界定供款计划,所规定的─  (A)该计划的成员须向该计划的基金作出供款的水平;及  (B)就该计划的成员而须向该计划的基金作出供款的水平;(iii)能清楚指出以下入息的详情─  (A)计划的成员须从中作出供款的入息;  (

5、B)就该成员而作出的供款须从中作出的入息;及(iv)在计划下的利益的可调动性及保存或在计划下的归属权利。  3.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管理人(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者)的姓名或名称。  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5.现有成员如选择成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成员,其在职业退休豁免计划下所会享有的权利。  6.一项陈述,通知现有成员本规例第4(2)(a)条所提述的有关日期是何日。  7.能代表有关雇主对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提出的关于职业退休豁免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问题作出回应的人的地址、电话及图文传真号码。  第2部

6、  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1.一项陈述─  (a)表明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可选择继续作为或成为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成员,或成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成员,而该选择权只可行使一次;及  (b)通知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  (i)作出选择的最后日期;及  (ii)假如该日期过了而有关雇主仍未获告知所作选择,则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将当作已选择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2.关于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以下资料─  (a)计划是否受香港的法律所管限;  (b)如计划不受香港的法律所管限但受香港以外

7、某地方的法律所管限,则该地方的名称;  (c)计划的利益结构详情,包括─  (i)如属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的界定利益计划─  (A)计算在该计划下的利益款额的公式;  (B)该公式所适用的入息;及  (C)所规定的该计划的成员的供款水平(如有的话);(ii)如属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的界定供款计划,所规定的─  (A)该计划的成员须向该计划的基金作出供款的水平;及  (B)就该计划的成员而须向该计划的基金作出供款的水平;(iii)能清楚指出以下入息的详情─  (A)计划的成员须从中作出供款的入息;  (B)就该成员而作出的供款须从中作

8、出的入息;及(iv)在计划下的利益的可调动性及保存或在计划下的归属权利;(d)(如适用的话)可供计划成员作出的投资选择;  (e)承担计划的投资风险的人;  (f)计划的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g)计划的管理费用及该等费用的承担者的详情。  3.补偿基金为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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