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8815347
大小:3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2-14
《第W485R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四.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第W485R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四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设立非由政府营办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以为退休利益提供资金而订定条文;就向该等计划作出供款订定条文;就该等计划的注册订定条文;就一个关于该等计划的规管架构订定条文;就设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监管注册计划的管理及管控订定条文;豁免若干类人士使其无须向注册计划作出供款;就注册计划的不属公职人员或法定法团的受托人的核准订定条文;就核准受托人的管制及规管订定条文;对其他条例包括与退休金有关的条例作相应修订;并就有关连的目的订定条文。(由1998年第4号第2条修
2、订)(3)公众人士有权在管理局的日常办公时间内免费查阅该纪录册。(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增补)第485章 第6条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设立第II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由1998年第4号第2条修订)(1)本条现设立一个法团,其法人名称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2)管理局─(a)永久延续;及(b)可以其法人名称提起法律程序及被起诉;及(c)可为使管理局能行使或执行其职能而─(i)取得、持有和处置土地财产及非土地财产;及(ii)就由管理局管控和控制政府所持有或管控和控制的任何财产,与政府订立任何协
3、议和执行该等协议;及(iii)就由管理局雇用任何指明公职人员或指明类别的公职人员,或就任何指明公职人员或指明类别的公职人员借调至管理局的事宜,与政府订立任何协议和执行该等协议;及(iv)订立、执行、转让、变更或撤销任何合约、协议或其他义务,或接受任何合约、协议或其他义务的转让;及(d)可作出法人团体可作出的并属行使该局职能所需要或附带的所有其他事情,并可受制于法人团体可受制于并属行使其职能所需要或附带的所有其他事情。(3)管理局须备有印章。(由1998年第4号第2条代替)第485章 第6A条管理局成员(1
4、)管理局由不少于10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董事组成。(2)在该等董事中─(a)不少于4名董事须是执行董事;及(b)其他董事须是非执行董事。(3)在该等非执行董事中─(a)至少1名但不多于2名董事须是行政长官认为属代表参与雇主的利益的人;及(b)至少1名但不多于2名董事须是行政长官认为属代表有关雇员的利益的人。(4)行政长官在委任董事时必须确保─(a)过半数的董事是非执行董事;及(b)获委任代表有关雇员的利益的人数相等于获委任代表参与雇主的利益的人数。(5)董事必须以合理程度的谨慎及努力行事,以确保管理局恰当地
5、行使和执行其职能。(6)即使管理局成员职位出现空缺,管理局仍可行使或执行其任何职能。(7)附表1A就管理局的董事及程序具有效力。(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增补)第485章 第6B条管理局行政总监(1)行政长官须在执行董事中委任一人为管理局行政总监。(2)行政总监─(a)是管理局的最高行政人员,并在管理局的指示下,负责管理管理局的事务;及(b)在管理局的指示下,具有管理局所指派的其他职责。(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增补)第485章 第6C条管理局主席及副主席(1)行政长官须在非执行董事中委任一人为管理局主席
6、。(2)担任行政总监职位的人,须为管理局副主席。(3)担任主席的人,当不再是管理局董事时,即停止担任主席。(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增补)第485章 第6D条管理局可设立小组委员会(1)管理局可设立小组委员会,就管理局所关注的任何事宜向管理局提供意见及协助。(2)管理局可委任任何人为小组委员会成员。小组委员会成员无须是管理局董事。(3)管理局可随时向某小组委员会成员发出书面通知而将该成员罢免。小组委员会成员可随时向管理局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小组委员会成员一职。(4)小组委员会召开会议及在该等会议上处理事务的
7、程序由管理局或(在管理局作出的决定的规限下)小组委员会决定。(5)小组委员会在行使其职能时,须遵从管理局所发出的指示。(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增补)第485章 第6E条管理局的职能(1)管理局的职能如下─(a)负责确保本条例获得遵守;(b)将公积金计划注册为注册计划;(c)核准符合资格的人担任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d)规管核准受托人的事务及活动,并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该等受托人以审慎的方式管理其所负责的注册计划;(e)就强制性供款的支付订立规则或指引,并就注册计划在该等供款方面的管理订立规则
8、或指引;(ea)研究与职业退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有关的法律,并作出改革该等法律的建议;(由2002年第2号第4条增补)(eb)促进及鼓励退休计划行业在香港的发展,包括核准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采用高水平的操守准则及良好和稳妥的业务经营方式;(由2002年第2号第4条增补)(f)行使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赋予或委予或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赋予或委予管理局的其他职能。(2)管理局具有为使其能行使职能而需要的附带权力。(3)行政长官可在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