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005《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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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09-06-16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陕发改发〔2008〕1631号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扩权县(市)经济发展局,省管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以及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市县经济发展活力,缩短项目准备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

2、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对《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市、县项目备案管理权限。根据国家规定,省内适用备案制的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省级发展改革委。  中省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15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  房地产开发(含经济

3、适用房、廉租房)在项目开发建设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实行前置备案。省内适用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先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申办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土地和环评手续。并据此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第六条第四款调整为:关于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说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按规定权限办理备案手续时,属于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下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出具意见。  三、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

4、〔2004〕746号)所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在备案表第二栏增加“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子项栏(表样见附件)。  四、其他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备案项目与规划的衔接。申请备案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专项建设规划的要求。规划项目也要随着建设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  2、落实和完善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为了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动态,陕政办发〔2008〕1号文确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规定凡是省内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备案项目,项目单位完成备案

5、手续后,在拟开工日期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项目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开工时间,主要说明项目是否具备陕政办发〔2008〕1号文第二条的八项开工条件,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为了配合国家拉动内需政策,争取国家支持更多项目建设,请各有关单位切实做好该项制度的落实工作,不断充实在建项目库,为申报项目提供支持。  3、建立备案项目月报制度。各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在每个季度第一个工作周内将上一季度备案项目情况汇总上报省发改委,抄报各相关单位。并请各单位及时反映项目备案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调整的其他条款仍按陕发改发〔2004

6、〕746号文执行。  附件: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doc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1月5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

7、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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