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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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4〕7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区计委(计划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两个办法同时对社会公布。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

2、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 《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项目的范围,划分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目录》中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

3、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第四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建设项目应先核准、再建设。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制定项目核准办法。  第五条 企业的项目核准,应由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

4、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  第六条 7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国内外市场分析、建设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及工艺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国家规范要求,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项目核准申请。  第八条 企业向项

5、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凡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的,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6、。  在陕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带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核准的项目,需附有项目所在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

7、条 企业按要求补充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时,可要求企业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

8、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经与项目核准机关协商并书面同意,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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