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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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

2、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企

3、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  (三)建设性质;  (四

4、)建设地点;  (五)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索取。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

5、报单位补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不予备案,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和不予备案通知书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以及项目备案机关不

6、予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已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备案机关应

7、当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备案项目的监管,对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应当撤销该项目的备案;对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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