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

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

ID:37850408

大小:89.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9-06-01

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_第1页
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_第2页
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_第3页
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_第4页
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_第5页
资源描述:

《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本公约各缔约国,作为1969年11月29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意识到由于全球海上散装油类引起污染的危险,确信对因从船上溢出或排放油类引起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有保证使其取得适当赔偿的必要,考虑到1969年11月29日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已对各缔约国的油污损害,和在无论何处为避免及减少这类损害所采取的措施的费用规定了赔偿制度,从而标志着为达到这一目的前进了一大步,但考虑到这一制度不能在所有情况下对油污损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部赔偿,而它却给船舶所有人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还考虑到由于海上船舶运输的散装油类的溢出或排放而产

2、生的油污损害的经济后果,不应全部由海运业承担,而须部分地由货油业承担,确信为保证能对油污事件的受害者提供其全部损失的赔偿,而与此同时又能解除船舶所有人受该公约听加予的额外经济负担,有必要认真拟订一项赔偿和补偿制度,作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注意到1969年11月29日在国际海上污染损害法律会议上通过的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决定,兹协议如下:总则第1条在本公约中:1.“责任公约”,是指1969年11月29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船舶”、“人”、“船舶所有人”、“油类”、“油污损害”、“预防措施”、“事件”和“本组织”,与该责任公约第Ⅰ条含义相同,但在这

3、些名词中,“油类”应限于持久性烃类矿物油。3.“摊款石油”是指下列(a)和(b)两项所定义的原油和燃料油:(a)“原油”,是指任何发生于地下的天然烃类混合液体,不论是否已为便于运输而加以处理。还包括已经提出过某些蒸馏物的原油(有时称为“拔头”原油(toppedcrudes)或已加入某些蒸馏物的原油(有时称为“穗油”(spikedcrudes)或“改质油”(reconstituted17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本公约各缔约国,作为1969年11月29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意识到由于全球海上散装油类引起污染的危险,确信对因从船上溢出或排放油类引起污染

4、而遭受损害的人,有保证使其取得适当赔偿的必要,考虑到1969年11月29日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已对各缔约国的油污损害,和在无论何处为避免及减少这类损害所采取的措施的费用规定了赔偿制度,从而标志着为达到这一目的前进了一大步,但考虑到这一制度不能在所有情况下对油污损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部赔偿,而它却给船舶所有人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还考虑到由于海上船舶运输的散装油类的溢出或排放而产生的油污损害的经济后果,不应全部由海运业承担,而须部分地由货油业承担,确信为保证能对油污事件的受害者提供其全部损失的赔偿,而与此同时又能解除船舶所有人受该公约听加予的额外经济负担,有必要认真拟订一项赔偿和补偿制度

5、,作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注意到1969年11月29日在国际海上污染损害法律会议上通过的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决定,兹协议如下:总则第1条在本公约中:1.“责任公约”,是指1969年11月29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船舶”、“人”、“船舶所有人”、“油类”、“油污损害”、“预防措施”、“事件”和“本组织”,与该责任公约第Ⅰ条含义相同,但在这些名词中,“油类”应限于持久性烃类矿物油。3.“摊款石油”是指下列(a)和(b)两项所定义的原油和燃料油:(a)“原油”,是指任何发生于地下的天然烃类混合液体,不论是否已为便于运输而加以处理。还包括已经提出过某些

6、蒸馏物的原油(有时称为“拔头”原油(toppedcrudes)或已加入某些蒸馏物的原油(有时称为“穗油”(spikedcrudes)或“改质油”(reconstituted17crudes))。(b)“燃料油”是指从原油炼出的重蒸馏油或渣滓物,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用作发生热量或能量的燃料,其质量与“美国材料试验协会第四号燃料油规格(符号D396-69)”相当或比之为大。4.“法郎”,是指责任公约第V条第9款所述的单位。5.“船舶吨位”,与责任公约第V条第10款中的含义相同。6.“吨”,对于油类,意为公吨。7.“保证人”是指按照责任公约第VII条第1款提供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的人。8

7、.“油站”,是指任何可以接收来自水路的油类、贮存散装油类的基地、包括位于近岸并与该基地连接的设备在内。9.当一事件由一系列事故组成时,应以第一个事故发生的日期为事件发生日。第2条1.用作赔偿油污损害的国际基金,称为“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以下所称的“本基金”系基于下列目的而设立。(a)在责任公约不能提供适当保护的范围内提供油污损害赔偿;(b)就责任公约加予的额外经济负担,给船舶所有人提供补偿,这种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