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附英文)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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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附英文)【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6-11-19【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附英文)【法规名称】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附英文)【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6-11-19【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附英文)    简介    本议定书于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2、在伦敦召开的修订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中计算单位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参加本议定书的国家有:巴哈马、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利比里亚、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原苏联、西班牙、瑞典、英国、瓦努阿图等。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经考虑1971年12月18日在布鲁塞尔制定的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    兹协议如下:    第Ⅰ条在本议定书中,    1.“公约”系指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    2.“责任公约”与公约中的含义相同。    3.“

3、本组织”与公约中意义相同。    4.“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秘书长。    第Ⅱ条下列文字代替公约第1条第4款:    “计算单位”或“货币单位”视其情况,系指经1976年11月19日通过的议定书所修正的责任公约中第Ⅴ条所述的计算单位或货币单位。    第Ⅲ条公约中所述的金额,无论在何处出现,均修正如下:    (a)第4条    (i)用“3000万计算单位或4.5亿货币单位”代替“4.5亿法郎”;    (ii)用“6000万计算单位或9亿货币单位”代替“9亿法郎”。    (b)在第5条中:    (i)用“100计算单位或1500货

4、币单位”代替“1500法郎”;    (ii)“用833.3万计算单位或1.25亿货币单位”代替“1.25亿法郎”;    (iii)用“133计算单位或2000货币单位”代替“2000法郎”;    (iv)用“1400万计算单位或2.1亿货币单位”代替“2.1亿法郎”;    (c)在第11条中,用“500万计算单位或7500万货币单位”代替“7500万法郎”;    (d)在第12条中用“100万计算单位或1500万货币单位”代替“1500万法郎”。    第Ⅳ条    1.本议定书将开放供任何已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和任何应邀参加于

5、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在伦敦召开的修订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计算单位会议的国家签字。本议定书自1977年2月1日起至1977年12月3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以供签字。    2.除本条第4款另有规定外,本议定书有待已签署本议定书的国家批准、接受或核准。    3.除本条4款另有规定外,本议定书应开放供未签署本议定书的国家加入。    4.本议定书可由公约各缔约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第Ⅴ条    1.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正式文件。    2.在本议定书修正案对所有现有缔约

6、国生效之后,或者在本修正案对所有现有缔约国的生效所需的各种手续完备之后,任何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视为适用于经修正案修改的本议定书。    第Ⅵ条    1.本议定书将在下列条件满足之日后第90天,对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a)至少八个国家已向秘书长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并且    (b)秘书长根据公约第39条已收到的资料表明,在这些国家中,根据公约第10条规定有义务缴纳摊款的人,在前一日历年度内接收的摊款油类总量至少达到7.5亿吨。    2.但是,本议定书在公约生效前不得生效。    3

7、.对于每个随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本议定书应自这些国家交存相应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后生效。    第Ⅶ条    1.任何缔约国可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后,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方为有效。    3.退出应在向秘书长交存退出文件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文件中载明的更长的期限之后生效。    第Ⅷ条    1.修订或修正本议定书的会议,可由本组织召开。    2.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的要求,本组织应召开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会议,对其进行修订或修正。    第Ⅸ条    1.本议定书应交秘书长保存。 

8、   2.秘书长应:    (a)将下列事项通知所有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    (i)每一新的签署或新的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ii)任何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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