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财富人生产品说明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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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说明书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所含主险《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为万能型保险。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附加险保单账户价值的年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

2、主合同”指本计划所含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指本计划所含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形态“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包含主合同“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主附合同各有一个保单账户:主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对留存其中的红利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附加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对按约定进入其中的主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

3、每月计息。保单账户价值可申请部分领取。二、计划特色好--收益好:领取递增,两个账户久--领取久:领取到终身活—账户活:交费活,领取活,追加活强—功能强:年金分红加万能,有豁免,功能强三、主合同说明1、保险责任持续保险金在约定的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

4、险金。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按照主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本人。1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说明书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

5、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

6、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7、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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