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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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中国海商法年刊第13卷一一。卜0202一〔文章编号〕l。。s7659(200幻11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用‘王欣(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602116)〔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结合英国法中的相关观点和判例,对我国法律下海上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应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关键词]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合同履行[中图分类号〕F84o.63;DF961.9[A文献标识码〕一、引言,《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IA)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

2、。,,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可见在英国法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最大诚信的义务。我国有关法律中没有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明文规定但学术界普遍认为该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其对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有着重要影响。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和成立前的具体适用包括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一一。〔收稿日期〕20020926〔作者简介j王欣,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硕士。大连恒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02年203说明义务。对此学者曾多有研究,而关于最大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应用则鲜

3、有论述根据英国法在海上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大诚信原则可能在合同变更保险期间风险增加续保条款以及保险索赔阶段等情况下适用。本文结合相关英国法律,对我国海上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具体研究。二、合同变更时的最大诚信,在英国法中如果被保险人希望变更合同条款致使保险人承,担了额外风险而保险人需对是否以及如何接受该额外风险做出,,决定的情况下最大诚信就应当适用即被保险人就必须向保险人告知所有与合同变更有关的重要情况。但是,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的情况应仅限于与合同变更增加或影响的风险有关的情况。因此,,保险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违反最大诚信时保险人仅有权宣告被,,变

4、更或修改的那一部分合同无级而无权宣告整个合同无效除非合同变更使整个合同变得保险人明显不利。但是,如果变更后的合,同改变了风险的性质从而相当于订立了新的合同则被保险人负,。有完全的告知义务如同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一样,:“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变更,关内容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合同变更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笔者认为根据告知义务的立法意图根据我国法律被保险人,也有义务向保险

5、人告知与合同变更有关的重要情况而且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保险人有权按《海商法》第23条采取适当救济措施。三、保险期间风险增加时的最大诚信,在英国法中被保险人没有义务向保险人告知保险合同履行,期间风险增加的情况即使这一风险增加在合同成立前对保险人204中国海商法年刊第13卷,,来说是重要的其理由为一旦保险合同有效成立风险的变化应由保险人而不是被保险人承担。但是,如果保险标的的风险不仅仅是,量的增加而是在性质上发生了改变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将。,自动终止¹当然如果保险人不同意承保合同履行期间增加的风,,险保险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某些风险增加,情况下

6、向保险人发出通知以得到附加保险并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而且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该条款则对风险增加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另外,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在某些风险变更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事先向保险人发出风险变更的通知则保险人的责任自风险变更事项发生时自动终止。,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增加的情况下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

7、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危险程度增加情况下对保险人的一种保护。:可以称为被保险人在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具体理解如下(l)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的风险应当与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风险大体相当换言之保险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承担的风险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应当处于一种平衡状态。如果在保险,,期间由于保险标的风险的增加致使这种平衡状态被打破则《保,险法》要求被保险人及时将这一风险增加通知保险人使保险人有权就增加的风险重新考虑适当的保险费。(2)由于《保险法》第37条明确要求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只有保险条款有相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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