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772728
大小:38.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30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附件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用于运行保障、基础建设、执法监管、发展能力提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
2、、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如确需延续,应重新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应按照《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湘财预〔2015〕167号)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支持范围及分配方法—5—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根据我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发展需要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一)质量运行保障:全省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法制建设等综合管理。(二)质量基础建设:全省标准研究、标准制
3、修订、标准体系建设、标准验证示范和试点、标准化平台建设、法人数据库建设和运行维护、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全省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提升、实验室建设和改造、科研、专用设备购置和维护、信息化建设等。(三)质量执法监管:重要工业产品监管和抽查、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和抽查、社区和乡镇医用计量器具检定、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和办案、特种设备监管安全检查和检验等。(四)质量发展能力提升:质量考核、质量指数评价、质量奖励、质量强省(市、县)、名牌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知名品牌和优质产品示范区创建等。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专
4、项资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分配,实施集体研究、科学分配,提高规范性和公平性。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评审法和项目定额补助法进行分配。第七条实行因素法分配的,具体依据因素如下:—5—1、基本因素: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执罚情况、年人均支出水平、财务管理、机构数量、负债、资产及执收和检验能力情况等;2、业务因素: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主要检验业务工作量、监管、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等工作情况;3、政策因素:是指我省对社会影响大,危及社会稳定,影响产业发展等重点问题和重点地区开展监管的政策因素
5、;4、其他因素:是指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绩效情况、突发事件、重大事件、自然灾害等)。 第八条实行项目评审法分配的,需要引入专家评估、投资评审等管理手段,加强项目审核论证。由各项目单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报告,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二)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三)申请资金的数额、测算标准和测算方法;(四)申请项目的实施方案;(五)申请项目的起止年限、预期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
6、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按以下流程(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论证)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一)项目初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5—(二)专家评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包括技术方案审查和预算审查。(三)项目确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建议和评分排序,确定支持的项目和分配方案。第九条实行项目定额补助法分配的,根据项目资金额度、项目性质和定额标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第三章资金使用及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
7、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预算执行与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批,组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共同向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补助的理由、数额、批准立项情况、资金使用的预期目标以及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5—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年11月底前对市(州)
8、、县(市、区)提交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综合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务及市州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共同确定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补助数额,提前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后5日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门户网站负责公示分配结果。第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分配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