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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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标准化专项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1号)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标准化管理工作和实施标准化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   第三条 标准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

2、称省质监局)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标准化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与下达,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省质监局负责编制全省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标准化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标准化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标准化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配合省财政厅对标准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标准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国际、国家标准以及江苏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团体标准试点工作;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组建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3、  (三)国家级、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项目;   (四)省质监局开展的标准化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包括:标准化创新、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化平台及基地建设、标准化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TBT)等。   第五条 标准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按照标准化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科学合理安排经费,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类标准化资金,保障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突出重点。标准化资金重点用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结合江苏经济发展

4、战略和产业特色推进技术标准在各相关领域试点、示范、实施和运用。   (三)公开透明。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示范)等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保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规范管理。标准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责问效机制。   第二章标准化资金支持的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标准化资金主要采取财政专项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标准化资金的申请使用单位:   标准制(修)订、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项目(以下统称标准化项目)的承担单位一般为相关部门、标准化专业技术

5、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标准化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资金由省质监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对标准化项目进行专项补助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标准: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补助50万元;   3.主导制(修)订江苏省地方标准,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标准,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6、   4.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的,每个团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的补助标准: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30万元;   2.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20万元;   3.承担国际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的,每年补助10万元;   4.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15万元;   5.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10万元;   6.承担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的,每年补助5万元;   7.新成立的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一

7、次性补助5万元。   (三)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任务的单位,试点期内每年补助5-20万元,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新增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每项补助10万元。   第三章标准化项目立项   第九条 标准化项目立项应当紧紧围绕江苏经济发展战略,以江苏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为重点,统一规划,有序推进。   第十条 国际标准制(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承担国际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等项目立项,由省质监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江苏省地方标准制(

8、修)订、团体标准试点和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由省质监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据申报指南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省质监局按规定程序审核、评审、公示后立项。   第十二条 省质监局应加强对标准化项目的立项管理,未经省质监局组织申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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