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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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苏财企[2005]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技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有效地发挥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级财政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江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支持重

2、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改造过程中购买技术设备的技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第三条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一)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下达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行业发展规划,适时组织专家对《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市县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申报,并对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

3、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资金拨付手续,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三)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第二章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第四条坚持产业政策导向原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并经有权经贸部门按规定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择优扶强原则,集中支持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和加快企业信息化改造等专题的项目;重点支持省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

4、优先支持列入国家或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和省财政厅财源建设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第五条坚持向苏北倾斜原则。对苏北地区的重点项目和苏南、苏中向苏北转移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第六条坚持科学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第三章资金使用的范围、种类和补助标准第七条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五条内护专仕。第八条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800万元以上。(一)

5、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是指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拨付补助资金。每个项目省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是指根据项目竣工后达产达效的程度给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三)对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第九条为加大技术改造技入力度,促进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视自身财力自主决定对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配套补助。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苏北及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的补助总额应占当年总量的40%以上。第四章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

6、报、审批和拨付第十条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必须经有权经贸部门核准、备案,并能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或主体工程竣工。申请达产达效奖励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技产后经效益跟踪考核1个财政年度以上,按设计标准达产达效。第十一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具体程序如下:市县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或省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复印件,并根据申报的不同种类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一)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申请企业需附报经各市经贸委、财政局盖章确认的技术设备清单(见附件2)、实施进度情况说明材料以及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二)申请奖励的项目。申请企业需附报有省或市经贸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效益跟踪情况以及跟踪年份经有资格单位审计的年终企业财务报表。第十二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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