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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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本

2、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国家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

3、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行使职能项目管理。7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应当选择有市场、有

4、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由市级专项资金按1∶1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三)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对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工作母机等装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四)境外收购兼并项目。对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专、特、新、精”类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给予

5、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方式安排使用。7  (一)贷款贴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对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一般按两年计)计算确定。  (二)项目资助。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8%。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

6、或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超出上述资助标准的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  第十条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市级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对区县税务局征管或市税务直属分局代征的区县企业(以下简称“区县企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40%和60%。  第十一条对项目资金支持,采取一次核定资助金额、分次拨付的办法。项目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对贷款贴息项目,根据贴息年限,分年拨付年度贴息资金的70%;对项目资助项目,拨付资助金额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

7、付30%余款。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的申报材料为: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上海市配套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二)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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