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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项目按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本办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根据《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77号)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
2、)有关规定,享受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验收的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验收管理部门)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验收工作;(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委托区(县)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申请提出)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建成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验收管理部门提出验收
3、申请。第五条(验收材料)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二)验收总结报告;(三)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四)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验收总结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包括项目建设情况,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产品质量、用户反馈意见、操作规程以及档案资料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第六条(材料审核)验收部门对验收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
4、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第七条(验收组形成)验收管理部门优先从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内选择验收专家,确定专家组组长和成员。验收组由3-5名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工程、技术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财务专家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财会职称。第八条(验收内容)验收组对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在本办法发布之前立项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一)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规模、项目起
5、止年限、固定资产投资等是否符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计划任务书;(二)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和主要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三)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资金是否到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财务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监理文件、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第九条(验收结果)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作出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管理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项目审计报告做出以下决定:(一)项目承担单位已经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指计划任务书或资金计划的核定的固定资产)
6、投资完成90%(含)以上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全额核拨专项资金尾款;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0%(含)—90%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但必须按照同比例核减专项资金。(二)项目承担单位未完成主要建设内容或者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70%的,验收不予通过。第十条(验收整改)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在现场验收后1个月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限期,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组进行整改验收,同一项目只进行一次整改验收。整改验收通过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
7、)款规定处理;整改验收未通过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项目撤销)逾期未整改或未通过整改验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撤销该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第十二条(余款拨付)项目验收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县)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专项资金尾款,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尾款的核定,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余款计划。第十三条(解释)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9日。原《上海市重点技术
8、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52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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