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100.07.18修訂) - 教學卓越計畫- 南台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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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台科技大學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辦法95.10.11行政會議通過96.09.10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12.31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0.01.24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0.07.18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立教學助理制度,協助學生主動學習,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校教學助理類別及工作內容如下:一、課業輔導教學助理,負責班級課業輔導、修齊課輔中心課業諮詢及線上課業諮詢等工作。二、課程輔助教學助理,協助實習(實驗、實作、設計、體育)課程授課教師準備教學器材、課程之隨堂輔導、課業諮詢及協助推動學校之計畫等工作。三、分組討論教學助理,負責帶領學生

2、進行議題分組討論、成果彙整及課業諮詢等工作。教學助理得協助授課教師準備授課資料、製作數位教材、授課教材上網、管理數位平台等工作。第三條申請教學助理之教師應依據申請教學助理之目的,妥善規劃和指導教學助理執行相關工作。教師於正式公告核定教學助理申請案後始可執行教學助理相關工作。教學助理不得代替教師擔任正課教學,亦不得擔任正式考試或學生報告之評分工作。教師於學期末繳交「教學助理制度執行成果報告書」,並審閱教學助理之工作月報表及執行成果報告書,督導教學助理確實完成工作事項。第四條教學助理制度推動及統籌規劃單位為教學發展中心。教學助理須為本校研究生、或大學部三、四年級學生,且成績優良、品

3、性端正、具服務熱忱,經申請教學助理之授課教師推薦,送系主任審定後擔任。教學助理選任後,如有不適任情事,得予以撤換。第五條教學助理每學期工作期程、工作時數、工讀費原則如下:一、工作期程:上學期自10月1日起至期末考後一週止,下學期自3月1日起至期末考後一週止,第三學期以暑修上課時間為原則。二、工作時數:教學助理上、下學期每週工作時數以8小時為原則,每月工作總時數以32小時給薪為原則;第三學期每週工作時數以16小時為原則,每月工作總時數以64小時給薪為原則。三、工讀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工讀費標準計酬。第六條為提升教學助理工作職能,精進教學助理制度,教學助理有義

4、務參與教學助理期初培訓會、教學助理微縮教學演練、教學助理期末成果發表與檢討會等活動,參與活動之研習時數得列入該月所規範之工作時數。教學助理參與校內外教學助理研習活動三場次(含)以上者,於期末授與「教學助理資格審定證明書」及「教學助理工作時數證明書」。未達三場次標準者授予「教學助理工作時數證明書」。教學助理因故未能出席排定之研習活動時,應向教學發展中心請假,其出席狀況列為教學助理聘任及遴選優良教學助理之參考依據。教學助理若不配合參與研習活動,情形嚴重者(如補訓未到亦未請假),得免除該教學助理職務。第七條教學助理應完成下列工作成果報告,其成果列為參與優良教學助理遴選之參考依據:一、

5、每月工作結束後應填寫「工作月報表」,並按時上網提交。二、學期結束後應撰寫「期末成果報告書」,說明相關工作紀錄心得與輔導成效。教學助理應詳實填寫相關報表資料與工作紀錄表單,兩次以上未按規定日期繳交者,得予以撤換。第八條教學助理於學期結束後應受輔導學生與授課教師之評量,評量結果列為參與優良教學助理遴選之考核依據。教學發展中心得不定時前往教學助理工作和課輔地點進行訪視督導,瞭解教學助理工作執行情況,若查獲教學助理曠職達三次(含)以上,得予以撤換。第九條本校為於每學期結束後辦理優良教學助理遴選,特設置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成員包括教學發展中心主任、教學品質組組長、學生學習輔導組組長及教

6、學資源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代表各一人。教師代表由教務長自曾獲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中遴選之。遴選委員會議由教學發展中心主任擔任主席兼會議召集人。第十條優良教學助理遴選程序分初選與複選兩階段:一、初選階段,以下列四項資料作為遴選標準:(一)受輔導學生對教學助理之服務滿意調查,平均滿意度須在前百分之二十五。(二)任課教師對教學助理之評量,平均滿意度須在前百分之二十五。(三)教學助理繳交各項工作報表之考核成績須在前百分之二十五。(四)教學助理出席培訓及相關活動之出席情況。二、複選階段,由遴選委員會根據初選階段結果,對所有候選人進行複審,並依序排列以決定優

7、良教學助理名單。優良教學助理之當選人數,以不超過該學期教學助理總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第十一條獲選優良教學助理者,於次一學期教學助理研習會中公開表揚,並頒予獎狀以資鼓勵。教學助理取得三學期(含)以上之「教學助理資格審定證明書」,並獲選「優良教學助理」兩次(含)以上者,得授予「資深教學助理」榮銜,於學期末成果發表會公開表揚,並頒予獎狀以資鼓勵。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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