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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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的问题研究摘要:虽然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中第八十七条针对我国所存在的高空抛物现象已做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同时在法学界,对有关的法律也尚存争议。因此有必要全面、深入地对高空抛物现象及其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以求加深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研究,并寻找法律所不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法律价值高空抛物侵权的情形本身并不复杂。通俗而言,是指行为不当、行为不规范、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行为人,由高空向下抛掷物体。社会

2、新闻中有关此类案例的报道屡见不鲜。自己的财产或人身莫名被侵害,无论是谁都会首先想要找出行为人,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然而实际情况中当事人的财物或身体被伤害时都是事发突然,且地点随机、很多还发生在没有视频监控的场所,因而很多时候当事人根本没有办法获知侵权人是谁,只能自己承担受伤受损的后果。面对这样尴尬无助的情况,受到身体伤害、财产损失者,自然心存怨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却只能不了了之。一、高空抛物的认定及有关法律规定(一)高空抛物侵权的界定就字面意思来看,高空抛物侵权的基本内容是“民事主体因他人从高处抛落的物品发生物理上的碰触而遭受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害的事实”。依此内容对

3、侵权行为进行定性,是与一般侵权行为无异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法》中关于一般侵权情形的规定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侵权法》第八十七条在对高空抛物侵权的说明中,除却对字面意思进行描述外,还明确表示是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法条。柳静薇,夏淇波.从利益衡量视角评价高空抛物侵权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22).法条的该项添附内容,明显是从受害人角度出发,针对的是在遭受高空抛物侵权出现时,受害人对实际危害情形认识不足而导致无法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的情形。因此,如果要进一步了解高空抛物以及对《侵权法》第八十七条解析,就需要还原

4、该类侵权情形的最基础模型,即从受害人受到损害为认识的起点开始推理。(二)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的归类本文主要讨论的、存在争议的侵权责任情形,归责依据来自《侵权法》第八十七条。第三种过程的情形归责依据来自《侵权法》第八十五及八十六条。需要指出的是,《侵权法》第八十七条,即第二种过程的推导结果指向的建筑物实际上是人存在多种不同的类型及组合。陈吉斌.论高空抛物责任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危害[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03).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分类进而确定的使用者类型有三种:住户(长期使用人)、管理人、临时使用人(不考虑第三人)。具体情形下的组合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作为酒店经营

5、用,侵害行为发生时建筑物使用人包括经营者(管理人)和住户(酒店住户视为长期使用人);二是作为营业性服务场所,侵害行为发生时建筑物使用人包括经营者(管理人)和顾客(临时使用人);三是作为住宅用,侵害行为发生时建筑物使用人仅指住户(长期使用人)。上述三种组合之间还能彼此间进行组合,不过责任人的份并无改变,所以不在此赘述。二、对我国法律处理高空抛物侵权情形的依据的学理分析《侵权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内容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法条的释义为:“本条规定的即是对

6、高空抛物这种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李迎春,杜庆华.论高空抛物侵权诉讼的复合结构——基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范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1.(03).(一)归类上的错误高空抛物侵权的基本内容是“民事主体因他人从高处抛落的物品发生物理上的碰触而遭受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害的事实”。从中分析可以知道,高空抛物侵权情形的发生是基于“加害行为的存在”;也就意味着高空抛物侵权实际上是“行为致人损害”。学理上,与‘行为致人损害’相对的是‘物件致人损害’,区别的关键在1.2章节的推导过程的两个限定要求中‘具体情形中是否存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然而在《侵权法》中,第八十七条却被列在规定‘物

7、件致人损害’的第十一章里,这明显是不当的。(二)所设侵权责任的理论错误试观《侵权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显然该法条将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视为一个整体,由整体来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以此为基础,在排除有第三人加害的情况下,在责任的承担上,整体的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为: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在为真正的行为人的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学理上将责任主体为他人行为或他人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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