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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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1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特别提示1、本计划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2、在本计划(草案)提出前30天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没有发生任何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的动议和实施。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专业)骨干,人员数量不超过公司员工总数的10%。4、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3,000万份股票期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35%。5、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19.29元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权利。6、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五年,自本计划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按照如下安排行权:(1)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12

3、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额2的15%。(2)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20%。(3)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30%。(4)第四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35%。7、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

4、,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因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未达到《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标准,而导致当期无法行权的,该期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8、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不能

5、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它情形。(2)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5%。(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3罚的;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4)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规定。9、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因标的股票

6、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计划第八章规定的调整原则和方式对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及其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进行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10、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公司将采取一次性向激励对象授予全部股票期权的方式实施本计划。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激励

7、对象通过本计划拥有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且不得行权。11、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12、公司披露本计划(草案)至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13、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4目录第一章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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